記者從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獲悉,由該院起訴的原浙江省金華市委常委、副市長盧福祿受賄案已經審結,因被告人放棄上訴,此前麗水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盧福祿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一審判決即日起生效。法院最終認定盧福祿的受賄數額為56.9萬元,這與檢察機關指控的數額完全一致。
經法院審理查明,現年51歲的盧福祿被捕前任浙江長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但其受賄犯罪主要是在他2000年至2004年任金華市委常委、金華市副市長時所為。盧福祿在接受金華市某公司董事長盛某等9人的請托后,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各種利益,同時收受請托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7萬元、美元1.2萬元。
記者從判決書看到,盧福祿收受數額最多的賄賂來自于金華市金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躍軍,請托的事項五花八門。作為金華市委常委、副市長的盧福祿在李妻工作調動、李的父母墳地動遷、李的朋友職務安排以及社保基金委托理財等事項上一一提供幫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李躍軍為感謝和取得其幫助而送予的人民幣29萬元、美元1.2萬元。其中最大的一筆是2000年下半年李躍軍在他的辦公室里以提供炒股資金名義送給盧福祿的24萬元人民幣。
今年4月,李躍軍被撤銷政協金華市委常委、委員及經科委委員職務。
2004年10月,盧福祿調到省屬國有大型企業浙江長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董事長、黨委書記。2006年9月被浙江省委免職。同年12月22日,浙江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盧福祿依法立案偵查。案發后,盧福祿退清全部受賄贓款,并能如實供述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檢察院將案件交由麗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30日麗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麗水市中級法院于7月11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盧福祿放棄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記者黃深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