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被人冒用后,警方將其當成小偷拘留13天,張元貴憤而申請國家賠償。
7月27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這起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讓人意外的是,法院除了要海珠區公安分局向賠償請求權人張元貴賠償人身權損失1087.58元(2006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83.66元×13天)外,還決定警方須賠償交通費、住宿費等直接損失共415元。據悉,國家賠償范圍包括了申請人的交通和住宿費,這在廣州市還是首次,在國家賠償的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小偷冒用身份證無辜市民被拘13天
法院查實:2006年1月,廣州市官洲侖頭某工廠發生盜竊案件,海珠公安分局經調查后,發現該廠某員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因該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張元貴的身份資料,海珠公安分局辦理了刑事拘留張元貴的手續。2006年7月28日,張元貴在河南信陽被信陽市公安局捉獲,后押送到廣州。
但海珠公安分局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并無證據顯示張元貴有作案嫌疑,他只是被冒用了身份證,遂于2006年8月9日在廣州就地釋放了張元貴。之后,張元貴向海珠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2007年1月17日,海珠公安分局做出刑事賠償決定,決定對張元貴被刑事拘留13日給予賠償。張元貴不服,后經復議廣州市公安局決定維持。張元貴仍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做出賠償決定。
住宿費交通費首次計入賠償
在張元貴提出的索賠中,除了索要失去自由的經濟損失外,還要求警方賠償其住宿費及車費。
對此,海珠公安分局在抓錯人的情況下,依法只應賠償直接損失,而直接損失僅僅包括其失去自由每天按照國家標準賠錢,其提出的住宿費及車費則不屬于這個范圍。
但廣州中院賠償委員認為,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直接損失應為賠償請求人因賠償義務機關的侵權事實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必然產生的損失,張元貴在其祖籍河南信陽被捉獲后在廣州被釋放,其個人返回信陽及其后來廣州主張賠償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其因被錯誤拘留而必需且已實際產生的費用,張元貴該項財產損失應為直接損失,依法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賠償決定。 (李朝濤 莫麗娟 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