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梅竹馬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誰要離婚就賠償對方100萬元精神損失費的“忠誠協議”,事后,在男方請求離婚時,女方提出了賠償100萬元的要求。7月26日,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判決結束該樁婚姻后,又以上述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為由,駁回了女方的索賠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孫先生與湛女士從小青梅竹馬,2005年10月結為夫妻。后來,孫先生因在外跑業務而經常不能回家,湛女士懷疑孫先生有了外遇,為此而經常與孫先生慪氣和吵架,導致雙方感情出現裂痕。2006年12月,孫先生為了維持婚姻,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訂立了“忠誠協議”:“夫妻雙方要互相忠實,廝守一生,白頭到老,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必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100萬元!辈涣,協議簽訂后,雙方感情并沒有明顯好轉。為此,湛女士經常到孫先生單位吵架。
無奈之下,孫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案件審理中,湛女士明確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孫先生按“忠誠協議”的約定賠償其100萬元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孫先生和湛女士都表示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對孫先生要求與湛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至于湛女士要求孫先生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賠償100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要求,因協議內容限制了婚姻自由權并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屬于無效協議,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準予孫先生與湛女士離婚;駁回湛女士要求孫先生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萬元的請求。(作者: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