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卻將魔爪伸向自己的學生。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蔡猛榮強奸、猥褻兒童案,一審判決被告人蔡猛榮犯強奸罪,判 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罪并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蔡猛榮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2006年9月份始任某鄉鎮小學五年級數學教師。2006年10月的一天上午,蔡猛榮拖延上課時間,叫女學生小芳(化名,11歲)到其辦公室,將辦公室門拴好后,對其實施 了奸淫。事后,蔡猛榮威脅小芳不許說出去。時隔一個星期后的一天上午,蔡猛榮利用小芳找其拿練習冊的機會,又將小芳帶到辦公室,對小芳實施了奸淫。
2006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蔡猛榮利用在家中為小花(化名)、小芳等學生補課之機,將女學生小花(11歲)帶入房間,先對其進行摳摸、親吻,后欲將小花抱上床實施奸淫時,因小花極力反抗,同時補課的學生敲門而未得逞。隨后,蔡猛榮又將小芳帶入房間,對其實施了奸淫。
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小芳因學校校牌損壞找蔡猛榮重新要過,蔡猛榮又利用該機會 ,將小芳帶到學校辦公室實施了奸淫。
另查明,被告人自擔任小學五年級數學老師以來,趁上課、補課之機,利用女學生膽小怕羞的特點,公然在教室講臺邊、座位上或者租住房內,多次猥褻小芳、小花、小蘭(化名)等十九名女學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蔡猛榮借其教師身份,利用小芳、小花年幼無知的情形,長期、多次實施奸淫,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蔡猛榮 奸淫被害人小花未得逞,系未遂。為滿足個人的畸形欲望,被告人蔡猛榮借在教室內上課、在租住房內為多名學生補課之機,當眾猥褻多名兒童多次,其行為又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蔡猛榮實施的犯罪行 為主觀動機卑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悔罪表現差。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學校正常的教學、學習秩序,對被告人蔡猛榮應予嚴懲。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周素陽 魏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