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刊以《收費還貸:還是個理由嗎》為題,用兩個整版的篇幅,對京石高速等收費公路普遍存在的“收費亂象”進行了曝光,并分析了導致這種亂象的深層原因。我們的核心觀點是: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過長、收費起止時間被人為后延等種種亂象,與極不規范甚至堪稱暗箱操作的公路“變性”行為——即通過“轉讓公路經營權”的手段,將“政府還貸公路”人為變成“經營性公路”——密切相關;而立法的滯后,則為我們解決相關問題帶來了重重障礙(7月25日《檢察日報》)。
這篇報道見報時,正值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北京市公路條例》期間。我們之所以不惜版面報道此事,正是出于推動地方立法、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的考慮。然而,兩天后正式獲得通過的《北京市公路條例》,卻讓我們的心“涼了半截”。
我們注意到,《北京市公路條例》剛一通過,各大媒體的報道就不約而同地瞄準了其中的一個“新聞點”——“北京市出臺條例,規定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停止收費”;輿論也對此贊譽有加,認為這一規定對終結公路收費“遙遙無期”的現狀,“具有積極意義”。
事實上,把《北京市公路條例》關于“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停止收費”的規定當做“新聞點”,本身就找錯了對象;而對該條規定寄予厚望,更是一廂情愿式的“盲目樂觀”。
首先,這條規定并無任何“新意”可言。早在3年前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就已經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那口氣遠比《北京市公路條例》強硬得多——《北京市公路條例》充其量不過是對“老規定”的重復,又有什么“新意”可言呢?更讓人不解的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緊隨其后還有一句話:“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而在《北京市公路條例》中,這句話卻被有意無意地“漏”掉了。這就極易造成一種誤解:在北京市,即便是政府還貸公路,即便已經還清貸款,只要還沒到批準的收費期限,它就還可以繼續收費。
其次,這條規定根本起不到“縮短公路收費期限”的作用。首先必須澄清的一點是:公路收費“遙遙無期”的“現狀”并不存在。所謂“遙遙無期”,不過是形容公路收費期限過長,但長歸長,期限總還是有的。比如說京石高速,按照北京市政府批準的經營期限,它最終將收費42年,遠遠超過了30年的法定最長收費期限;但盡管如此,它也并非“無期”,2029年12月31日,就是它最終的收費截止期。《北京市公路條例》只是說“收費期滿應停止收費”,其中并無一字涉及收費期限長短、收費期從何時開始起算等問題,這又能有什么“積極意義”呢?還以京石高速為例,“收費期滿應停止收費”,沒有這條規定,它將收費到2029年12月31日“收費期滿”為止,有了這條規定,它還是要收到2029年12月31日“收費期滿”為止——這樣的規定,有它沒它又有什么區別呢?
我們說,公路“變性”才是“收費亂象”的癥結所在,才是造成公路收費期限過長、收費起止時間被人為后延等種種亂象的“萬惡之源”。可遺憾的是,《北京市公路條例》對這些問題只字未提,既沒有對“政府還貸公路”與“經營性公路”作出嚴格界定,更沒有任何規范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定——“病灶”都沒找到(也許找到了,就是不愿說),又怎能期待它“藥到病除”、“妙手回春”呢?
當然,要說《北京市公路條例》“了無新意”,那也是不客觀的。在我看來,它最大的“新聞點”,其實在于它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收費、還貸、路況、交通流量、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信息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密。”——這倒真是北京市的“創新”。看到這款規定,我的第一反應,就是替北京市“公路管理機構”感到惋惜——假如該款規定早出臺兩年,那京石高速“早在2000年所有貸款就已本息還清,到2004年底已盈余5.85億元”的“商業秘密”,就不至于大白于天下,飽受詬病了;李淑媛再怎么“折騰”,她也鬧不出這么大動靜,讓“公路管理機構”如此難堪——要求審計又如何?一句“涉及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就打發了?不過,“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今后再有類似情況,這款規定可就大有用武之地了!(作者: 李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