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攝像頭】
“你以后少抓我小弟”
7月15日下午4時許,海口市義務反扒志愿者大隊三中隊副中隊長李炳毅在移交案件途中,突遭十余人圍毆,兩根肋骨被踩斷。
據報道,44歲的李炳毅剛在海秀東路下車,一男子從瓜攤上抄起一把西瓜刀,向他迎面走來,直到賣西瓜的女子喊“快把刀拿回來”,那男子才還刀,但隨后帶著一群人圍上。“打!”那人喊了一聲,十多個青年男子圍上,一陣拳打腳踢,把李炳毅打倒在地,并狠踩他胸部。
過路群眾報110,民警趕到時打人者已逃走,李炳毅被送到農墾醫院,經診斷為胸部兩根肋骨骨折。李炳毅認出,其中幾名打人者常在海秀路上扒竊。幾天前李炳毅曾在路上遭威脅,被幾個男子圍上,有人拿刀架在他脖子上:“你以后少抓我小弟。”
李炳毅受傷后手捂胸口,話語艱難地表示:“還要繼續反扒,一直干到老。”
據了解,李炳毅工作并不穩定,固定來源只靠妻子的水果攤,還要養一個孩子,生活不寬裕,但他把多余的時間都用在義務反扒上,入隊3個月來和隊員一起行動抓獲了四十多個小偷,曾兩次被狗急跳墻的竊賊咬傷手,有一次傷口縫了4針,疤痕至今清晰可見。
事后,有關領導到醫院看望和慰問李炳毅,并帶來1000元慰問金,反扒志愿者大隊劉普云教練為他墊付了2000元醫藥費。
【事件檔案庫】
反扒之兇險常人難以想象
去年3月16日,山西省見義勇為協會將4名反扒高手組織起來,利用空閑時間義務反扒。反扒之兇險常人難以想象。隊長余建國身上大小傷疤20多處,曾被歹徒打成輕微腦震蕩。因無執法權,人手少,反扒隊員還常被小偷誣陷、圍攻。小偷被抓后伺機報復,余建國在下班途中曾遭3個小偷伏擊,被打得鼻青臉腫。雖然在最初的一個多月里,太原民間反扒隊擒賊近百,但也傷痕累累;廣受好評,卻也頻遭非議。
近年來,武漢、南京、廈門、廣州、太原等地都先后組織了民間反扒隊,卻因游走在道德與法律的邊緣,始終處于爭議之中。
【專家觀點】
義務反扒者權力和其他公民相等
就此事件,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律協刑事委員會主任許蘭亭律師,他就民間義務反扒隊的性質、作用、權力、義務、自我安全保護和相關保障問題等,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沒有執法權但客觀上減少發案率
義務反扒隊屬于自愿參加的自發民間組織,沒有執法權,不是執法機關。
但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比如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降低發案率,增強群眾的安全感等,好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原先扒手猖獗的部分路段,因時不時有小喇叭提醒行人提防小偷,震住了不少盜賊,街頭竊案確實有所減少。
民間反扒合法但不能越權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人等四類人員,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司法機關處理……”也就是說,民間反扒有法可依,是合法的。
義務反扒隊員的權力其實是和其他公民相等的,都可以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同時他們也和其他公民一樣,要嚴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事,絕對不能越權。
義務反扒隊員必須履行如下義務:依法辦事,不能對抓住的盜竊嫌疑人予以毆打、拘禁、侮辱,侵犯其人格權、名譽權、健康權、生命權等。抓到小偷后必須立即交公安機關,而不能自己處置。義務反扒隊員沒有執法權和處置權,把盜竊嫌疑人揍一頓放了,或者沒收贓款贓物都是違法的。所以,義務反扒隊員一定不能有特權思想。
風險大補償機制不完善
由于義務反扒隊員身處與違法犯罪分子做斗爭的第一線,可能會遭受毆打、傷害,甚至面臨死亡危險。這就需要他們加強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注意自身安全。但他們又不是警察,沒有經過專業訓練,且使用槍支、刀具、警械等武器都是違法的,因而面臨的風險非常大。
另一方面,一旦義務反扒隊員發生傷亡,傷亡補償機制卻不明確、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務保障”第34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但該規定提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不明確,個人理解為可以是工傷補償、民政撫恤或者按見義勇為來處理等,還可以向對其造成傷害的個人要求賠償。
究竟按照哪種方式進行補償,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不同政策而定。
協助抓賊過程中受傷可申請見義勇為基金,可是否夠標準、能否批下來都是未知數。
如果是要求小偷個人賠償,贓款贓物肯定要上繳,并不能作賠償用途,小偷自己又無經濟賠償能力的話,那么義務反扒隊員的賠償要求就落空了。
另外,因義務反扒受傷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這也是一個問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而警察因抓賊傷亡的待遇則不同,《警察法》給予了明確規定。警察的相關補償是明確的、有保障的,能夠落到實處。警察如因抓賊受傷,類似于工傷的性質,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缺乏嚴格管理易造成侵權
法律對警察的約束多,包括編制、權力、義務、職責等都非常明確。警察執法有嚴格的程序,有明確的法律約束以及隊伍自身的嚴格約束。至于義務反扒則是不應該行使公權的,義務反扒隊的存在雖有其合理性,公安機關對民間反扒行為也予以肯定和提倡,但前提是只能抓不能罰,不能越權。
由于目前缺乏一部針對義務反扒隊的權利、義務、職能等的統一的法律規范,隊伍較為松散,缺乏嚴格監督,容易使一些反扒隊員滋生特權思想,在抓賊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對盜竊嫌疑人進行毆打、非法拘禁、侮辱人格、侵犯隱私、私自放走以及私分贓款贓物等問題,甚至還可能造成對盜竊嫌疑人生命權的侵害。
當然,對一旦出現上述問題的義務反扒隊員,仍要按照國家相應的法律進行處罰。
【法律評議室】
正方:社會治安就得群防群治
一位反扒隊員:我下崗后每月只領300多元工資,收入不多,也知道參加反扒隊是義務的,但我沒有固定工作,而做這些事則對群眾非常有意義。
海口一派出所所長:針對街頭小偷多而警力有限的現狀,又鑒于某些有老人義務巡邏隊的地方治安非常好,派出所遂公開“招賢”治小賊。社會治安本身就是個群防群治的綜合治理問題,何不動用社會力量來維護社會治安?而自從設了義務的治安巡邏員后,到派出所報案的人少了許多。
社科學人士:民間反扒符合人們疾惡向善、扶危助困的普遍道德準則,具有道德示范意義。
市民:有為社會作貢獻的心,具有公益性質,是合法行為,該義舉值得肯定,應該鼓勵和支持。
反方:市民上街反扒不符合法治精神
一位反扒隊員:李炳毅被打事件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現象,而是作為志愿者必然存在的一個風險問題。這就希望志愿者在執行任務時,必須與專業人員配合,必要時馬上撥打110報警。
海口市交巡警支隊支隊長:李炳毅這種見義勇為的精神值得贊揚,但要加強自身防護意識。要加強對志愿者隊伍的管理,對志愿者的培訓要到位。
一些人士:抓捕罪犯、維護社會秩序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是一種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的公權。市民上街反扒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市民:隨著法制健全,依靠公眾執法的思路也需要轉變,不應到非專業執法行為出現執法事故后,才設法管理,關鍵的問題是政府要管。(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