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閑置17533平方米土地11年,香港捷星公司(下稱捷星公司)被東莞國土局征收126萬元土地閑置費。捷星公司不服該行政決定,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記者昨日從東莞市院獲悉,法院經審理,決定維持國土局這一決定。而捷星公司就此決定向廣東省國土廳提出的行政復議,也被駁回。
1993年5月28日,捷星公司從東莞市國土局取得位于東莞市道蟯鎮九曲管理區道洪路東面面積為19990平方米的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為50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同時,捷星公司還與國土局通過合同約定,這塊土地須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按批準的規劃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1995年3月30日前,土地上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得少于7495平方米,且于1996年12月30日前竣工。
然而,至2006年4月止,這塊土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僅有2468平方米,17533平方米土地被閑置。2006年7月26日,東莞國土局經核查,確認捷星公司存在閑置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東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和東莞市政府《關于印發〈加快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東莞市國土局決定對這塊被閑置11年的土地,計征24個月的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3元,總計1262376元。
捷星公司對此不服。捷星公司在起訴中提出,其公司已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咸豐捷星石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豐公司”)。為此,捷星公司還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由東莞市城建規劃局核發給咸豐公司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證據。但是,法院認為,這項證據并不能證明咸豐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者。另外,針對捷星公司提出的涉案土地曾被農民復耕、而復耕不能屬于閑置的說法,法院認為捷星公司沒能提供證據證明,也不予支持。 (記者 鄭思琪 黃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