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截留收入、虛假購進、虛列運費等手段,將國有資產和公共財產侵吞私分,貪污總額高達382萬余元。昨日下午,漢濱區法院異地審結了號稱“寧陜反貪第一案”的寧陜縣物資公司貪污受賄窩案,一審分別判處原公司副經理蘭自友、經理助理黃偉、出納陳永秀(女)、營業員劉德惠(女),有期徒刑20年、16年、15年和12年,沒收個人財產合計26萬元。
舉報信牽出貪污大案
2006年10月,一封來自寧陜縣的舉報信直遞安康市檢察院,舉報信以大量的事實和證據,反映寧陜縣物資公司領導及職工私分國有和集體財產的事實。安康市檢察院連夜派人趕赴寧陜,展開調查。
寧陜縣物資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進行股份制改制,更名為寧陜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
檢察機關經過連續4個月的調查和法院審理查明:自2003年1月至2006年案發,蘭自友在擔任國有公司副經理和股份公司董事長期間,伙同國有公司經理助理、股份公司經理黃偉、出納陳永秀、營業員劉德惠3人,采取截留銷售收入、虛假購進、套取估價差價款、虛列運費、重復報銷等手段,先后套取公司資金382萬余元進入公司賬外賬,后又多次瘋狂私分。
在侵吞私分公款的同時,蘭自友、黃偉也背著同伙大肆收受業務單位的回扣。據統計,自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蘭自友和黃偉多次收受廠家回扣款,共計67萬余元。
2005年11月,改制完畢后,蘭自友和黃偉作為董事長和總經理仍然收受回扣,把15.4萬余元本該屬股份公司集體所有的回扣款又占為己有。
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嚴判
漢濱區法院認為,被告蘭自友、黃偉、陳永秀、劉德惠在國有公司任職期間,大肆私分公共財產占為己有,構成貪污罪;4被告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以同樣手段私分公司財產,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蘭自友、黃偉收受商業回扣67萬余元,行為構成受賄罪。
4被告犯罪金額高達382萬余元,法院依照刑法有關條款判決如下:
1.被告蘭自友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受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
2.被告黃偉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受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7萬元。
3.被告陳永秀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萬元。
4.被告劉德惠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記者 王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