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知名民營企業老板方偉(化名),到澳門一國際賭場豪賭,并向當地一娛樂公司借了幾百萬賭籌。
今年4月25日,該娛樂公司工作人員、澳門居民陳明(化名),以“方偉與自己簽訂《借款合同》借400萬元,兩年未還”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方偉還款,方偉已離婚的妻子趙麗(化名)共同承擔賠款責任。
市一中院民三庭日前審理后認為,陳明不能證明自己是借款合約的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駁回陳明的訴訟請求。
澳門來人告重慶老板
陳明訴稱,2005年2月18日,方偉與自己簽下了《借款合約》。約定方偉向陳明借款港幣400萬元,于2005年2月23日清還,但一直未還。
2005年3月7日,方偉與妻子趙麗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劃歸趙麗所有。陳明認為,借款在前,離婚在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屬于兩人惡意規避債務。請求法院判決,財產分割無效,償還400萬元。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方偉承認,合約是在賭場向一娛樂公司借的賭籌,只有300多萬,加上幾十萬利息,共計400萬元,不是現金,而是籌碼。
庭審時,方偉強調,賭債是非法的,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中不受保護。賭籌是向娛樂公司借的,而不是向陳明借的,陳明只是娛樂公司的代表人而已。合約是格式合約,合約正文中本無“陳明”簽名,該簽名是事后補上去的。陳明不是出借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方偉前妻趙麗則稱,離婚與債務沒有任何關系,“‘合約’是方偉以個人名義簽的,是個人行為,與我無關。”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此案受理后,民三庭迅速組成合議庭,對案情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
經過反復研究,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陳明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真正出借人究竟是陳明,還是澳門一娛樂公司。
法院認為,首先,從借款合約的格式看,該合約為澳門一娛樂公司專用格式合同,但持有該合約的卻是陳明。
其次,借款合約正文中“陳明”的名字是他親筆所寫,而方偉堅稱是陳明事后加上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這兩個字是事后加上的,但陳明持有該合約,“陳明”兩個字在正文格式之外(即其存在處不像其他手寫體文字有預留空格)且其存在對原告有利,因此從邏輯上也不能排除事后加上的可能。
第三,如果借款合約正文中,“陳明”的簽字不是事后加上的,從合約正文判斷,出借人應是陳明,但從落款處判斷,出借人應是XXXX娛樂公司(貴賓會),原告只是貴賓會的代表人。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認為:二者的可能性大體相當,原告陳明主張其是借款合約出借人的事實證據不足。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借款金額、借款性質等問題,已無分析評判的必要。最終作出了駁回原告陳明訴訟請求的判決。(記者 鄧雪 實習生 蔡樂佳 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