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幣觸犯刑律,用假幣買東西也可能觸犯刑律。日前,定安縣一農民陳豪云,就因多次使用假幣消費累計達9000多元,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5歲的陳豪云,是定安縣新竹鎮祿地村委會坡尾村人,曾用假幣購買過牛、生豬、飼料、香煙等。
2005年4月,陳豪云曾伙同他人竄到樂東千家鎮,以5500元的假幣購買了村民的兩頭水牛;同年6月,陳向村民周某購買一頭小黃牛時,支付的730元中,其中100元為假幣;當月15日,陳又以1200元的假幣購買了村民王某的一頭黃牛;同年11月,陳到金雞嶺農場職工莫某家購買7只生豬和飼料時,使用了1500元的假幣;當月29日,陳竄到樂東一農場收購木薯時,又用了100元的假幣;2006年5月,陳用150元的假幣,先后在兩家小店內買了香煙;同月,陳又先后兩次用50元的假幣到一家小店購買面粉時,第二次被店主識破并當場扭送派出所。
法院認為,陳豪云違反我國假幣管理法規定,明知是偽造的假人民幣而使用,多次作案,數額共計9000多元,屬于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遂判決陳豪云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陳豪云上訴后,經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據悉,使用假幣超過4000元以上,即可獲刑。(記者 岳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