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軟件公司為留住人才,自定規則將員工當年的年終獎分期4年兌現;若員工跳槽,未兌現完的年終獎將不再兌現。一名跳槽的員工較真這一獎金發放辦法,將老東家告上了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被告兌現拖欠的1.4萬余元,并主張按獎金總數的2倍支付賠償金。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須支付拖欠獎金1.4萬余元。
工作四年了 獎金沒領全
現年26歲的王艷是一名軟件工程師。2003年8月,她被南京一家軟件公司聘用,從事軟件開發業務。2006年底,王艷跳槽到外省的一家軟件公司工作,并正式提出了辭職請求。同年12月13日,公司同意解除與王艷的勞動合同。
2007年2月,王艷通過電子郵件向原公司索要獎金,該負責人明確拒絕了她的要求,理由是她已經離職。按照這家公司的內部規定,員工當年的年終貢獻獎將在4年內兌現完畢,以此逐年向后滾動,2003年至2005年王艷累計留存公司的獎金為8000余元,2006年度未領取的年終獎為6000元左右。
索獎金被拒 起訴到法院
索要獎金遭到公司明確拒絕后,王艷于今年4月4日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委認定王艷的申訴超過仲裁時效,決定不予受理此案。王艷對此不服,隨后將“老東家”告上了鼓樓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應得的獎金報酬。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軟件公司辯稱:公司《工資規則》第9條明確規定,公司設獎項的目的是留住人才,不是法定報酬。根據該規定,原告離職后就不再獲得貢獻獎的剩余部分。
公司違法了 起訴獲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2006年12月13日解除合同,雙方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2007年1月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2006年12月的工資。原、被告雙方的電子郵件表明,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獎金問題直到2007年2月7日才明確拒絕,故申訴時效應當從此時起算,原告于4月4日申請仲裁,其請求未超過申訴時效。
被告的《工資規則》關于員工離職后不再發放離職前的獎金的規定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貢獻獎是對員工當年工作的考核,屬于考核年度的工資組成部分,被告據此扣發員工貢獻獎缺乏依據。同時被告扣發員工離職前的獎金的行為,既限制了勞動力流動,也造成付出相同勞動后,在職員工與離職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同等的結果,與勞動法同工同酬以及不得克扣勞動報酬的規定相違背。最后法院判決軟件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王艷2003年至2005年度員工貢獻獎8256.06元、2006年度員工貢獻獎5940.96元,合計人民幣14197.02元;法院駁回王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李自慶 民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