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紙協議能不能拴住情人的心?法院碰到了“忠誠協議”案件會怎么判?當你的愛人真的讓你簽“忠誠協議”的時候,你會毫不猶豫地簽上大名嗎?
愛情婚姻中出現的“忠誠協議”是一個不算新鮮的話題,但司法審判中,各地的做法卻并不相同,究其原因,無外乎對于“忠誠協議”的性質存在爭議:是合同,還是無效契約?8月14日,南京某區法院審理的一起相關案件又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55萬“忠誠協議”拴不住出國丈夫的心?
8月14日,南京某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糾紛——原告唐曉芙要求被告方鴻漸根據兩人于2001年6月簽訂的“婚內忠誠協議”,支付給原告55萬元。
一張“忠誠協議”開價55萬
1998年12月,原告唐曉芙與大學同學方鴻漸在經歷了3年的愛情長跑后,終于幸福地舉行了結婚典禮。婚后,兩人的感情一如大學校園里那般如膠似漆,方鴻漸還時不時給唐曉芙制造一些浪漫的驚喜,情人節里的玫瑰花、生日里的燭光晚餐,生活就是這般甜蜜和溫馨。然而,由于丈夫方鴻漸是南京某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比較忙,在外面的應酬也比較多,唐曉芙便擔心方鴻漸在外面會有越軌的行為,畢竟,審美疲勞每個人都有的。也因為身邊這樣的例子太多,所以唐曉芙總有一種不安全感,總擔心有一天丈夫會棄她而去。
恰好方鴻漸在2000年1月份參加完一個同學聚會后,唐曉芙在方鴻漸的襯衣上發現了女人的口紅印,當天兩人便大吵了一架。之后兩人雖然和好如初,但唐曉芙仍覺得不踏實,于是在朋友的建議下,唐曉芙想到與丈夫簽訂一份“婚內忠誠協議”,以保證丈夫對自己的感情會萬無一失。經過與丈夫的溝通,方鴻漸認為這對于唐曉芙也是一種承諾,于是便同意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人民幣55萬元。
丈夫和教英語的女孩同居了
2001年10月中旬,方鴻漸所在的醫院想通過對員工的培訓再提升醫院的醫療水平,而方鴻漸是醫院的業務骨干,所以醫院便派遣包括方鴻漸在內的幾名醫生到美國進修,期限為1年。在醫院的安排下,方鴻漸與同事一起來到了美國。由于日常生活和進修學習全部用英語交流,已經對英語十分生疏的方鴻漸覺得很吃力。為了不耽誤學習,方鴻漸通過當地的中介機構找到了一個英文輔導老師。中介推薦的輔導老師是當地一所大學的英文系華裔女大學生。哪里料到,日久生情,幾個月下來,方鴻漸與女大學生住到了一起。而此時,身在國內的唐曉芙也聽說了方鴻漸的一些情況。為了核實情況,唐曉芙聘請了國內的私家偵探飛到美國,并拍到方鴻漸與該女子親熱的照片。
不離婚,但她索賠55萬
2002年11月份,方鴻漸回國,唐曉芙為此事跟方鴻漸爭吵,但最終在方鴻漸的苦苦哀求下,唐曉芙還是原諒了方鴻漸,畢竟,她不愿意放棄丈夫的愛。她認為,既然丈夫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就應該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孰料,從2006年開始,唐曉芙又獲知,方鴻漸又跟其他女性有不正常的行為。在幾番交涉無果后,唐曉芙拿出了當初簽訂的“忠誠協議”,要求方鴻漸依照當時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遭到拒絕后,她選擇了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方鴻漸支付約定的賠償金55萬元,但沒有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辯論中,原告唐曉芙提出,該協議是當時在與方鴻漸自由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如今被告方鴻漸的行為已違背了當時的協議,所以應該依約定支付給原告唐曉芙55萬元。被告方鴻漸則認為,“忠誠協議”固然是雙方簽訂的,但這是關于人的感情的規定,且是對人的自由的限制,不能適用《合同法》,同時由于感情不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所以應該依法認定該“忠誠協議”無效。鑒于原被告之間的爭議焦點是“忠誠協議”這一目前尚無定論的話題,且雙方不能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法庭將擇期宣判。
據悉,這是該區法院受理的首起關于“忠誠協議”的案件。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各地“忠誠協議”判決
丈夫夜不歸宿
妻子獲賠“空床費”
曾轟動全國的婚內“空床費”一案的原告劉某,幾天前拿到了法院終審判決的4000元“空床費”。
從2003年7月以來,丈夫熊某開始時不時地不回家。后來雙方約定,如丈夫在凌晨零時至清晨7時夜不歸宿,按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空床費”給妻子。
2004年3月份,劉某向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起訴,在請求離婚的同時,還請求賠償家庭暴力導致的醫藥費、營養費等3650元,“空床費”4000多元,以及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雙方約定的“空床費”,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應予以支持。當年9月,該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由熊某賠償劉某4000元精神撫慰金,并分割相應財產。
判決后,劉某認為“空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碼事,她上訴到重慶市一中院。
重慶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稱劉某提出的“空床費”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4000元“空床費”應予以支持。
忠誠協議捍衛婚姻
出軌丈夫痛失房產
一男子原準備用一紙協議蒙騙妻子感情,沒想到卻“傷害”了自己。5月14日,艾某接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判決,不但與貌合神離的丈夫離了婚,而且還得到了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套房子。
2004年5月,剛到不惑之年的高某經人介紹與26歲的艾某相識。同年10月,他們共同購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走進婚姻殿堂。因高某曾離過兩次婚,初婚的艾某多長了一個心眼,便與高某簽訂了一份婚姻忠誠協議:約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誠對方,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則歸無過錯方所有。
2006年3月,高某在外做香菇生意時結識一女子,不久兩人同居。艾某知道后,苦心規勸無果。
2007年3月,艾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誠協議,當即訴至法院,請求與高某離婚,房子歸其所有。
庭審中,高某見雙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離婚,但不愿履行忠誠協議,認為那是當時叫艾某高興的一種輕易舉動。
法院認為,艾某與高某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違反協議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預見和面對,故該婚姻忠誠約定可視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書面共同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法院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忠誠協議”雙背叛
爭分房產上法院
為了辦理出國,家住沈陽市東陵區的一對夫妻上演了一出戲——假離婚,為了能保證彼此在假離婚期間仍然忠誠于對方,他們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內容為:經夫妻協商,同意離婚,雙方經研究后達成協議。一、夫妻雙方離婚后,黃玉辦理出國新加坡,但在國外期間,拿到身份證后必須辦理趙剛及女兒出國手續以及復婚手續,雙方到國外后繼續一起生活。二、趙剛離婚后在國內不得和別的女人再結婚,帶著女兒一起生活。三、雙方達成此協議,如有一方違約,那門面房就歸另一方和孩子所有。
在這個協議的“保證”下,2002年3月1日黃玉和趙剛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夫妻二人就這樣正式“假”離婚了。
二人離婚后,黃玉帶著50萬元錢辦理了出國手續。開始,黃玉在國外還為丈夫和孩子的出國四處奔波,趙剛也在國內期望著一家人去國外團聚,然而,三年時間過去了,團圓的夢并沒有實現,雙方卻都已經背叛了當初的“忠誠協議”,黃玉在國外有了“丈夫”,趙剛在國內有了“妻子”。
2005年8月,趙剛起訴到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門面房進行分割。被告黃玉當庭辯稱:該房產是我持有購房發票,并辦理了產權證,我們在離婚時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如果原告再婚,房產歸我和孩子,原告并沒有異議,現在我不同意重新分割房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于民事合同。但從雙方離婚時簽訂的“忠誠協議”中的“如有一方違約,那門面房就歸另一方和孩子所有”的內容看,應推定該房產在原、被告離婚時約定不明,屬雙方未處分的財產,因此,對原告要求分割房產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辯解,因證據不足及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估價70萬元的門面房歸趙剛所有,趙剛給付黃玉房屋折價款35萬元,案件訴訟費各承擔一半。
“忠誠協議”擋不住婚外情
妻子獲賠三千元
在結婚時,焦作市民李某與妻子王某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相約今后任何一方發生婚外情,要賠償另一方3000元。兩年后,因為發生婚變,李某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女方王某則提出反訴,要求對方支付違反“忠誠協議”罰金1萬元。焦作市解放區法院一審判決男方李某賠償女方3000元名譽及精神損失費。
據了解,2002年4月,李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為慎重起見,他們于2002年8月6日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權作了約定。同時,兩人還約定“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時,責任方應向受害方賠償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00元人民幣”。
結婚后,王某發現丈夫李某多次和其前妻同居,夫妻倆由此矛盾不斷加劇。日前,李某向法院提出離婚,王某以李某違反“忠誠協議”為由提出反訴,要其支付1萬元違約金。解放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李某與其他女性的不正當行為,據此可以認為李某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于彼此忠誠的約定。
《合同法》能解決感情問題嗎?
忠誠協議到底是何性質,受不受目前法律的保護,在當前的立法和民法學界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觀點。也正是由于這種原因,各地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比較著名的是前段時間的“空床費”案件,對這爭議性的話題如何解決,似乎在短期內也難以有一個相對權威的說法。下面是記者采訪的幾位專家的看法,但不代表本報觀點。
鑒于目前社會中因感情協議引起的糾紛大量存在,記者就“忠誠協議”的問題采訪了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邱鷺鳳教授。
邱鷺鳳認為,忠誠協議的問題本質上不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民法的角度看,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所引起的法律關系,而“忠誠協議”顯然不屬于這一內容,因為“忠誠協議”往往把夫妻間的財產問題和感情問題混為一談,且感情又不是法律所能調整的,所以該類行為不能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當然也就談不上什么合同關系。
事實上,《合同法》明確規定,基于婚姻、收養等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不適用《合同法》,所以,盡管當事人可以為雙方的感情上一把“保險鎖”,簽訂一些類似的“忠誠協議”,但這只能視為當事人之間的自然債務,也即此類忠誠協議不屬于民法意義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是不該也不能輕易受理此類案件的。
邱鷺鳳認為,法院的判決對于一般的社會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更因為一般的債務類案件對于敗訴的當事人來說往往具有懲罰性的后果,是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剝奪依法的財產性權益,如果說與行政處罰有不同,那便是該被剝奪的財產不是被收歸國有,而是轉移為相對的一方當事人,所以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就應當慎重。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能因為實踐中出現了糾紛就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譬如說網戀,這種事情是法律沒辦法干涉的。從這一角度上看,法律的調整范圍比宗教或習慣要小得多。
記者在與邱鷺鳳的交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曾有過規定:即對于離婚訴訟中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請求過錯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這對此案有無提示作用?邱鷺鳳認為,最高院在該司法解釋中說得很清楚,只是具有指導作用,且對該類條款的適用應慎重,并明確指出當事人單獨就該條款提起訴訟,或在沒有提起離婚的情形下提出,法院也不予受理。并且最高院的該司法解釋的意義很明顯,就是在婚姻關系解除的情形下,給予無過錯一方獲得適當補償的機會,說得明白一點,這可以視為過錯方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對于當事人簽訂的“忠誠協議”,邱鷺鳳認為,應該區別來看:對于符合當事人的約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幾類離婚情形的,可以認為是當事人對于離婚后法律責任的一種自由約定。因為對于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進行約定,所以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依該約定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反,當事人僅約定因同其他異性有曖昧或不正當關系,而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認為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效,法院對該類協議起訴的,應不予受理。
總的來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忠誠義務的規定,僅僅是指導意義的,違反該義務并不必然導致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也即其更多的是從道德層面來約束夫妻雙方的行為;至于離婚中過錯一方應承擔的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應該嚴格界定和限制,即只有在離婚中,只有符合了《婚姻法》規定的幾類情形,才可以予以適用。而在忠誠義務和損害賠償之間,尚有很大一部分空缺地帶,對于該空缺,法院不應受理,立法上也沒有予以規定。事實上,德國在最近一年關于“忠誠協議”的判例中也是持否定態度的,一般都是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與邱鷺鳳持相似觀點的還有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的陳甦研究員。陳甦的觀點是:金錢補償情感的結果,只是情感在人們的社會觀念體系中進一步貶值,因為情感正在離開人們的內心體驗而向金錢靠攏。婚內情感協議旨在通過外力維系情感,本身就違背了情感的真諦和價值所在,雖然該類協議不違法,但法律也不必對其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當法律介入人們的情感生活時,我們可能失掉更多真實而多彩的情感。
最高人民法院的吳曉芳法官則持有不同意見,她在一篇專業文章中以頻繁出現的“空床費”案件作為切入點指出,所謂的“空床費協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夫妻雙方對自己行為的放縱,也算是對獨守空房一方些許經濟上的安慰。吳法官還指出,“感情沒有了,婚姻解體了,起碼在經濟上還能得到一下保障吧,也許‘婚姻契約’不失為聰明女性的明智選擇。”
夫妻雙方的感情需要用信任、用愛心來維護,如果一紙協議書可以保證愛情的天長地久,那么歷史上就不會有那么多的動人愛情故事了,如果我們需要用協議書來維系感情,我們的感情其實就已經出現了危機。用心去關愛對方,用愛去感化對方,才是愛情常青的注腳。法律不是愛情的“保險鎖”。(記者 宋世明 實習記者 劉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