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海口市龍華區政府召開打擊“兩搶”犯罪活動新聞發布會表示,今后,龍華公安機關將采取嚴厲措施,對實施搶劫后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果斷開槍將其擊斃。這是警方首度對外公開此舉措,表明了政府和警方打擊“兩搶”的決心。
龍華區公安副局長帶隊巡邏打“兩搶”
據海口市龍華區政法委書記陳國強介紹,龍華區是海南經濟、文化、軍事、交通的中心,確保中心城區的安全穩定、社會和諧是龍華區委、區政府刻不容緩的責任。通過 “對搶劫拒捕者當場擊斃”以及 “向社會公開承諾兌現獎勵”新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龍華轄區的 “兩搶”犯罪活動。
據了解,龍華公安分局從機關抽若干名精干民警,抽出部分車輛作為專用巡邏車組成直屬巡邏隊,主要在夜間開展巡邏,由一名副局長帶隊,對轄區重點區域和路段進行巡邏。城區各派出所組建一支專職巡邏隊伍,由一名副所長帶隊,在重點時段對轄區案件高發部位進行巡邏;各個社區也由社區民警牽頭,組織社區巡防隊、保安員、袖章隊、治保會等力量,對背街小巷、居民小區開展日夜巡邏守護;加強源頭管理,大力整治治安亂點、亂業、亂源,組織開展集中清查行動。主要是對出租屋、小旅店等外來人口聚居的場所開展地毯式的清查整治,對機動車交易市場、手機市場、金銀首飾加工點、廢舊收購站等行業開展清理整頓。同時,聯合交巡警、特警等部門在轄區主要干道、繁華路段設卡,對無牌無證的摩托車一律查扣,并組織警力對停放在廣場、街道、停車場、住宅小區等區域的無牌無證及無主摩托車進行清查收繳;強化打擊“兩搶”專業隊力量。
對“必要時刻可擊斃劫匪”市民拍手叫好
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局長李傳芳介紹,打擊 “兩搶”專業隊伍每天24小時活躍在轄區的街頭巷尾,是公安機關有力打擊犯罪的奇兵利劍。專業隊在打擊 “兩搶”犯罪活動的過程,將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條例》,對實施搶劫后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海口市龍華區政府副區長吳優也表示,特此正告一切“兩搶”犯罪分子,必須立即停止作案,馬上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記者今天就此事隨機采訪了部分海口市民,市民們均拍手稱快并表示, “對待搶劫者就是要予以嚴懲!”。
一位有著多年打兩搶經驗的民警說, “擊斃劫匪也是有前提條件的”,一般開槍前他們都會亮明身份,并喝止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如不聽則鳴槍警告,不是一掏出槍就給予擊斃。而且,民警也會根據當時的場合即時進行判斷,比如說避免在人多處開槍,廣大守法市民不用因此而擔心!
律師提醒:開槍有法可依也要依法而行
海南維特律師事務所秦波認為:關于警察如何使用武器,現有法律、法規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規定: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則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該條例第九條規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十五種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八種情形為: “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第十三種情形為: “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該條還規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由此可見,上述法律、法規對人民警察如何使用武器的規定包括了人民警察如何使用槍支。所以說警察開槍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是法律賦予的。
當然,賦予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警察從1829年建立之初就明確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則, “最小動用武力論”仍然是警察學最基本的原理。這也是警察和軍人最大的區別,不到萬不得已就不能開槍。基于此,為了保證人民警察正確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在第十條規定了人民警察遇有幾種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第十一條規定了人民警察遇有幾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所以說警察開槍必須慎之又慎。(記者 紀燕玲 柯蘭蘭 林梅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