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湖北原京山縣長何某私駕公車交通肇事,造成群眾一死一傷。為此,荊門市紀委近日下發《關于嚴禁黨員領導干部私駕公車的通知》,明確提出,凡領導干部私駕公車一經發現并查證屬實的,一律予以免職;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見8月28日《楚天金報》)措施確實嚴厲,但這真能禁絕領導干部“公車私駕”現象嗎?
“公車私駕”的根源究竟在哪里?是領導干部們認識不到其危害的嚴重性,還是相應的罰則不夠?我想,恐怕都不是。
時下,“全國公車400萬輛,每年花掉財政3000多億”,而據人事部統計,目前全國公務員的總數是600多萬。雖然400萬公車并不全是公務員使用,但公車與公務員之間的“車人比”無疑十分驚人,如果具體計算公車與領導干部之間的比值,那數字一定更為赫然。這正像我們在現實中早已看到的:即便基層的政府部門,比如一個縣政府下屬的科級局,領導班子成員甚至某些股級的中層干部,往往都是人手一輛專車。
既然公車數量已達到領導干部人人有專車的地步,干部“私駕”泛濫,顯然就是一種必然。一方面,400萬輛公車,每車均配備專職駕駛員,行政成本難以承受之重——比如在一些重要的職能部門,公車數量幾乎與公務員數量達到1∶1,豈能因此就讓所有公務員都成為專職司機?另一方面,既然大量公車原本就是配備給領導干部專用的,并且專用與自用、私用之間,沒什么清晰明確的界限(比如領導干部上下班的接送),從使用方便的角度看,“公車私駕”也是水到渠成之舉。
反過來看,即使領導干部都不私駕公車,而由專職司機“公”駕,那么就一定能保證公車使用的公共性和廉潔性,乃至其行駛的安全性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正如全國政協委員劉同心此前曾公布的一份公車私用情況調查所顯示的:“目前在一些地方,公務車公用占三分之一,干部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機私用占三分之一。”
這表明,公車使用是否廉潔,其實與誰來駕駛它,并無本質聯系,領導干部私駕或者專職司機“公”駕,均不是治理公車腐敗的要害,而要害在于:從源頭上削減公車的數量,特別是取消過多過濫的領導專車配備。(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