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原廣播電視局局長胡學彪在任職期間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31.6萬元,被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9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 1984年,被告人胡學彪從部隊轉業回來后,先后擔任過明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明光市社會勞動保障局局長、明光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明光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明光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等職務。2003年6月至2006年8月,在其任廣電局局長期間,該單位職工江某承包了該局的廣告中心。為了感謝胡學彪的支持與照顧,江某先后16次送給他人民幣29.6萬元和一臺彩電、一部手機。其間,該局正在建設辦公樓,為了得到建設項目,建筑商任某、王某某又向其行賄2萬元和抽油煙機等物品。
作為曾經長期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胡學彪,深知收受他人巨額賄賂的法律后果。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胡學彪收受他人財物后,把其中的27.1萬元交給自己信任的本單位會計朱某,并指使她以朱某名義存入銀行。在存放期間又擅自支配使用2.8萬元,其所收受的錢財實際上仍處于其本人控制之下。胡學彪在為自己狡辯時說,江某給的錢是江某交給單位的承包風險金,朱某是單位會計,錢款交給她是公務行為。但實際上,廣電局其他領導和上級部門均不知此事。
胡學彪收受他人財物后,以掩耳盜鈴的手段,自以為能夠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明光市人民以被告人胡學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贓款、贓物予以沒收。
該案的依法判決,充分說明不管被告人作案手段多么狡猾、隱蔽,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宋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