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警方率先在海南公開宣布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消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今天,本報記者對海口市龍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陳國強進行專訪,陳國強向群眾詳細解析這一做法的法律依據。
記者:龍華區出臺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新措施后,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目前效果如何?
陳國強:這也是當前社會上比較關注的一個熱點,報紙、網絡上有不少關于這方面的評論。
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等犯罪活動,給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平安、穩定的工作、生活環境,是我們黨委、政府的職責,是我們一項重要的工作,是構建和諧龍華、和諧海口的重要前提和保證,因此,近日,我們龍華區委政法委組織區公檢法司各單位對“兩搶”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在懸掛這一標語之前,專門組織公檢法司等部門對其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各領域法學專家確定沒有問題之后,才正式掛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宣傳條幅,給搶劫犯罪分子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龍華公安分局李傳芳局長告訴記者,召開新聞發布會后,龍華轄區兩搶發案量大幅下降。
記者:許多人對搶劫和搶奪分不清,造成很大的誤解,請您解釋一下兩者的區別。
陳國強:搶奪與搶劫都是涉及財產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產。二者的區別在于,搶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一些威脅的方式 (包括語言威脅),以達到搶占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搶奪罪是趁人不備時實施搶占他人財物的行為。搶奪和搶劫屬多發性侵財型犯罪。
2005年6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搶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搶劫最高可判死刑。《意見》特別針對“飛車搶奪”轉化為搶劫罪作了明確規定。具備下列任一情形,以搶劫罪論處: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問題在于我們要正確區分搶劫與搶奪、盜竊的不同,廣大群眾不要誤解,混為一談。
記者:現在街面上掛著不少“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橫幅,這個提法有法律依據嗎?
陳國強:從法律角度上是根據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九條第八項中規定:發生 “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情形時,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第十三項中規定:發生 “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時,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同時, 《條例》還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并不代表凡是拒捕的就一律開槍擊斃。從8月27日新聞發布會以來,龍華區警方相繼打掉了4個 “兩搶”團伙18人,并沒有使用過一槍一彈。在8月28日,龍華區警方打掉一個兩人的 “兩搶”團伙,在抓捕其中一人時,他拒捕、逃跑,跳進海甸溪,按當時情形,警方完全可以使用武器,但警察并沒有使用武器,而是組織了30多個警力和快艇經1個多小時的圍捕才將他從水中抓到,并沒有隨便向其開槍,可見警察對于武器的使用是依法的、是慎重的。(紀燕玲 柯蘭蘭 林梅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