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狀告警察,這一案件一度被杭州當地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甚至傳出警方有可能敗訴的傳言。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今天面對記者的采訪,交通治安分局的負責人坦陳,該案留下的警示是很深刻的,今后反扒“風險評估”的傳統觀念必須有所改變,我們在反扒中不但要做好“人身安全風險評估”,還得做好“取證風險評估”。
出了拘留所就把警察給告了
“小偷”章某今年35歲,以前曾因詐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刑,后又兩次因偷竊自行車被行政處罰。
今年6月10日晚,在杭州市火車東站215路公交車站,章某趁一乘客不備,偷了一部手機,整個過程被現場的兩名反扒隊員看得一清二楚。然而,就在反扒隊員上前抓捕時,章某把手機扔在了地上,緊接著就百般抵賴,不承認自己行竊。
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6月26日,章某拘留期滿,走出拘留所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章某堅持認為“偷手機的另有他人”,交通治安分局對他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交通治安分局卻認為,對章某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章某的辯解與受害人李某及兩名反扒隊員的證言等相關證據相矛盾,其故意歪曲事實,狀告警方,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處罰。
法院判決小偷敗訴
庭審中,原、被告就執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開庭當天,章某請來一名“同行”為其作證,但此人并不能證明章某到底有沒有偷過手機。
受害人李女士當庭指證,當時她身后就只有章某一人,手機確實是他偷的。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程序基本合法。章某竊取他人手機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在總結此案時,江干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魏東說:“交通治安分局提供的證據盡管比較充分,但客觀上看,目前這些證據還不是最完善的。比如說,證人證言除了受害人和反扒隊員的,最好還得有現場第三方的;又如,現場的物證,警方除了要提供那只被竊手機外,最好還得對手機做個鑒定,看看小偷的指紋是不是在上面。”
確實,正是因為警方在反扒中取證難以一步到位,那些善于鉆空子的小偷才有膽量和警察對簿公堂。
17.6%的小偷因證據不足躲過處罰
“反扒取證難是個老問題了。在反扒現場,很多旁觀者只會看熱鬧,一旦要他們來作證,都唯恐避之不及,甚至有很多受害者都不愿意配合我們取證。一方面他們怕耽誤時間,另一方面怕小偷打擊報復,給我們取證帶來很大難度。”交通治安分局中心站派出所所長馮文星說,“現在小偷越來越狡猾,遇到反扒隊員,他們馬上把贓物轉移或者扔掉,然后拒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它過硬的證據,我們只能放人。”
據統計,今年1至8月,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共抓獲扒竊違法犯罪嫌疑人523名,其中因證據不足,經過教育后直接釋放的有92名,占總人數的17.6%。
據悉,被釋放的那些小偷中,有的是失主自己扭送來的,但因一對一證據不足被釋放;也有反扒隊員扭送來的,但缺乏直接證據或有力的旁證而無法處罰。
“現在小偷的法制意識強了,法律知識也豐富了,善于鉆證據的空子,動不動就揚言要告我們。”馮文星說,“以前,我們最擔心的是小偷打擊報復或者暴力抗法,我們這里有40%的民警和反扒隊員有一次或多次的受傷記錄,為此,近幾年來我們建立了一個反扒人員‘人身安全風險評估機制’。現在看來,除了這個評估機制外,我們還得引入一個反扒‘取證風險評估機制’,有了這個機制,我們可以通過系統的培訓和實戰演練,不斷提高民警和反扒隊員的取證意識、取證技巧;同時也可以有計劃地加大科技投入,拓寬反扒取證渠道。最終能通過合理有效的評估把每個案件都辦成鐵案,讓小偷沒空子可鉆。” (作者:余東明 李建平 陳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