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遼寧省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律師成某狀告交警對其一次違法行為給予三次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判決結果駁回了原告成某的訴訟請求。
2006年11月17日,原告成某駕車在限制時速為100公里的沈吉高速公路行駛,在行駛至吉林方向30公里、38公里和48公里處時,被設置在該處的公路管理速度監(jiān)測儀拍照記錄了其車輛行駛速度分別為139公里每小時、128公里每小時和124公里每小時,被告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稱交警)根據(jù)監(jiān)測記錄以原告超速行駛為由對原告作出了三次公安交通管理處罰決定,各罰款二百元。原告不服于2007年7月12日向撫順市新?lián)釁^(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成某訴稱,其超速行駛的狀態(tài)是連續(xù)性,其在處罰路段未減速至100公里以內,故應視為超速駕車行為是一次違法行為,而不是三次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其一次違法行為不得進行重復處罰,故只能處罰一次,而不應處罰三次。
交警辨稱,原告駕車三次超速是在三個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且是不同的速度,被三次監(jiān)控超速而得的結果。如果三次超速行為算做一次超速行為的話,就意味著原告可以一進高速入口,一腳油門一直超速駕駛至高速出口,反正處罰就一次。那么,這種行為顯然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法律保護的是守法者,而不是違法者。
法院認為 ,原告作為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自覺遵守。被告根據(jù)路況在相距八公里以上的間距設立合法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是合理的。在合理的運行間隔區(qū)域對原告記錄的三次超速行為,均符合超速行駛這一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被告據(jù)此對原告分別作出處罰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具有合理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則和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限速行駛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所有的駕駛人都應當遵守。被告對原告的處罰,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故依法駁回了原告成某的訴訟請求。(作者:邸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