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鄭州市公安局的部署,該市中原區、管城區、惠濟區公安分局分別召開了聲勢浩大的“違法犯罪定點揭露”大會,一批惡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開逮捕,據稱取得了“市民覺得很‘解恨’”的良好效果。(《鄭州晚報》9月8日)。
“名不正言不順”,這次公開批捕行動被名為“定點揭露”大會,可什么叫“揭露”?誰來揭露?怎么揭露?它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行為嗎?對于這些即將進入國家公訴程序,尚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服務于公訴一方的偵查主體,進行這樣大規模的“揭露”行為,究竟是在履行正常的法定職權,還是在不當地制造案件預判上的社會輿論基礎?究竟是在進行正當的法律教育,還是在違背刑事訴訟法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基本精神?
國人自古就有過圍觀殺頭、梟首,乃至凌遲等更讓人的心跳經歷,以至于到了今天,遇到車禍、火災等非常現場,依然少不了性情堅毅的看客。可以想見,對警用裝備的好奇,對久違公捕場景的驚異,對“驚險”案情的玩味,乃至對年輕嫌犯的指摘點戳,恐怕更甚于對違法、犯罪的理性認知與理解。況且,動用這么多的警力,這么大的聲勢,只是為了宣傳一個婦孺皆知的近似“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的樸素法治觀念,未免太事倍功半了。
而更無法讓人認同的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方式。“3輛敞篷大卡車載著30名犯罪嫌疑人抵達。押下車后,嫌疑犯的黑蒙面罩被摘下,一一排開蹲下”。然后等待他們的是眾目睽睽的審視,聽到驚心案例后的驚呼,以及部分民眾“千刀萬剮也不虧”的憤怒回應。
這種處理形式似乎應驗了民間對犯罪者的傳統預設,犯事即有污點,有污點即是無德,無德即無地位,無地位就沒臉面。所以,很多人是樂見“痛打落水狗”式的場景的,只要犯了事或者涉嫌犯了事,你就別想擋住有人不時戳你的脊梁骨,揭你的臉面,你也別想再要什么人格上的尊嚴,更遑論民事上所謂隱私權之類的奢侈品。
不知道這類行動激發的復仇情緒能不能稱得上是“一堂優秀的法律課”追求的結果,倘若沒有現場警方維持秩序,我們甚至可以想見“現場激憤群眾一擁而上痛毆以斃之”的道德狂歡。
但是,這是一種危險的民粹主義道德誘動,對個案的道德追訴的過分容忍甚至認可,將復制擴大為民眾私力救濟的整體盲動。這將侵蝕、占領本該由公法主體在法律軌道內進行的適度國家反應,并進而可能破壞整體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如果違背了宣揚法律精神的初衷,這樣的群眾大會還是讓它成為歷史吧。(北京記者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