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據可查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網絡賭博案,近日由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中的32人提起公訴。58億元的涉案金額和一百多個涉案人員足以令人瞠目。
檢察機關審查認定,2005年11月,楊旭和妻子王軍糾集王旭、郭杰、秦亮、李之鷗、欒建國等人成立電腦網絡賭博團伙,吸引下線投注賭球、賭六合彩。楊旭是團伙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負責提供賭博網站賬號和密碼,王軍負責提供賭資和團伙成員的工資發放。
警方查明,楊旭等人在“東方2”、“大聯盟”等賭博網站開設了賭場,并逐步發展總代理商、代理商和會員。短短兩年時間,這個網絡賭博犯罪團伙便擴充到一百余人,涉案金額達58億元。涉案人員中,很多是母子、兄弟、同事和夫妻。
近年來,網絡賭博案件頻頻見諸報端,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一些偵破的網絡賭博案件,涉案金額動輒幾千萬元,甚至幾億、幾十億元。
據有關人員介紹,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的網絡賭博,具有便捷性、隱蔽性、分散性及集團化的特點。由于不需要現金交易,對賭徒具有更強的誘惑力,危害也更大。不僅涉案金額巨大,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而且造成資金大量外流,同時也為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中國公益彩票事業研究所曾作過一項調查,我國每年由于賭博而流到境外的賭資,相當于全國福彩、體彩一年發行總額的15倍,幾乎等同于我國旅游業一年的總收入———超過6000億元。也就是說,境外賭博網絡就像“抽水機”一樣,每年抽走我國數千億元資金。
類似傳銷
以親朋為鏈條行動詭秘
“網絡賭博,說白了就是現實社會中的抽頭聚賭,網絡賭博多表現為網上賭球。”權威人士告訴記者。
據介紹,整個網絡賭博的結構就像傳銷,是一個邪惡的金字塔型結構。多數的網絡賭博采用公司化運營方式,按照“網站———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代理———會員”的層級,分級管理、鏈制運行。眾多的普通會員構成龐大的塔基,伴隨著金字塔高度不斷提升的,是被冠以“代理”、“總代理”名稱的人員,位于塔尖的則是被稱為“股東”的賭博集團最高層人員。在遼寧省偵破的這起案件中,以楊旭、王軍夫妻為首的網絡賭博犯罪團伙最終擴充到一百余人。
據有關人員介紹,網絡賭博大都通過網絡下注、事后結賬,賭博鏈條基本以親朋好友為主。陌生人和資金無保障的人下注往往不被接受,收入較高的人才是“最佳人選”,因為賭客的投注金額越大,代理人的“抽水”就越高。
遼寧省這起案件的主犯楊旭的母親明知兒子參與網絡賭博,不但沒有制止,反而積極支持,兩年間“贊助”楊旭一百多萬元。
據曾參與過賭球的張放(化名)介紹,2004年國家打擊力度大的時候,網絡賭博變成了電話報盤,贏了錢,代理人會提著現金上門兌付,或者把大家統一叫到一個地方分錢。風聲一過,就又恢復網上交易:網上填寫下注金額,通過銀行卡實現資金流通。如果沒有人舉報,警察是絕對找不到的。
張放還說:“莊家信譽通常很好,我還沒遇見過賭贏之后得不到錢的事情。大莊家一般都是國外的財團,通過網絡監督管理整個盤口。然后再到國內以金字塔的形式逐級發展代理人,賭客通過代理人上網投注,代理人按比例收取代理費,旱澇保收。這就是所謂的‘退水’。”
賭博定律
莊家必贏賭民多以輸告終
據警方披露,網絡賭博真正能贏的只有賭博公司及其代理人,他們通過3種手段“包贏不輸”:一是吃掉賭資、卷款潛逃;二是參賭者一旦贏了,莊家要扣掉15%到20%作為“手續費”;三是花巨資開發的賭博專業軟件,在技術上保證處在網絡賭球“金字塔”結構中的下級,根本看不到上級平臺的情況,而上級平臺總是能夠監控到本級以下整個平臺,使賭博公司輕而易舉地可以開出或根據投注情況適時調整有利于莊家的盤口和賠率。一些有實力的網絡賭博公司更是可以通過對球員、教練、裁判甚至俱樂部的操控影響比賽結果。這樣,在網絡賭博公司攫取巨額利潤的同時,最后輸錢的肯定是處在底端的參賭者。
33歲的楊義(化名)是沈陽的一個個體老板,經銷過服裝、開過飯店。經過幾年打拼,到2005年時,個人資產已達三百余萬元。可是,自2006年世界杯開始參與網絡賭球后,他的個人資產急劇縮水。目前,只剩下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開的車也由“帕薩特”降為“普桑”。
楊義向記者講述了自己一步步陷入網絡賭球泥潭的經過:
2006年,一個已經做了網絡賭球代理人的朋友對我說,賭球就和買體育彩票一樣,惟一的不同就是數額的多少。
在他的慫恿下,2006年世界杯期間,我開始嘗試網絡賭球,第一次就贏了三萬多元。
開始只是想玩玩兒,沒想到輕輕松松就贏了這么多錢!
2006年世界杯結束后,我算了一下總賬,一共贏了53萬元。都說十賭九輸,我想,還是收手算了,安心經營好自己的飯店吧。
罷手一段時間后,我覺得開飯店掙錢太慢,干什么也提不起精神。這時代理人又打來電話,鼓動我繼續玩。
我想,大不了把贏的再輸出去,反正錢是白來的!我自認為還是有些“賭球才華“的,就又開始玩起了網絡賭球。英超、意甲及國內的一些重要賽事,我基本上是有賽必賭。
結果連賭了十幾場全輸了。這個時候,我完全失去了理智,不停地賭,不停地下大注,到后來,不但把贏的錢全輸了,還把手頭的積蓄輸了個精光,今年初,又把經營多年、價值超過一百萬元的飯店,以70萬元的低價兌出用于賭球。
現在看來,沉湎于賭就是死路一條。現在我已經收手了,因為已經沒錢可賭了。
有關人員告訴記者,賭球者賭的是球,但實際做主的卻是概率。不管你參加足球局還是籃球局,也不管你有沒有相關體育知識,贏錢的肯定是少數。事實證明,長期參與賭博的賭民中真正能獲利的不到百分之二十。
而莊家們則旱澇保收。他們將輸贏款的兩成交給網站,自己留下八成分贓,自己拿大頭,各層代理依次分贓。
據警方調查,在遼寧省破獲的這個網絡賭博團伙中,獲利最多的還是主犯楊旭。
2005年,楊旭犯罪團伙涉嫌接受投注總額6.4億余元,從中“抽水”獲利15萬余元;2006年,該團伙涉嫌接受投注27億余元,“抽水”獲利25萬余元;今年年初至案發,該團伙已涉嫌接受投注1800余萬元。
偵查機關
網絡賭博調查取證難
一位辦案民警透露,公安機關一直很重視網絡賭球犯罪,網監部門日常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查處網上賭博,網警每天都對網絡情況進行梳理,而后采取具體措施。
但是,作為新型賭博犯罪,網絡賭博具有參賭方便、誘惑力大、隱蔽性強和涉賭金額巨大等特點,給辦案機關提出了新挑戰。
辦案人員說,網絡賭博的標準不明確,給認定帶來困難。根據法律、法規的精神及有關政策,對群眾帶有少量彩頭的娛樂活動,并不以賭博行為論處。其區分標準主要是看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行為是否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是否從中抽頭獲利以及彩頭量的多少。但是,網絡賭博具有虛擬性,以上述標準衡量是否屬于網絡賭博,基本上不具有可行性。
傳統的賭博可以通過收錢記錄、賭金、口供等取證定罪,可賭球是在網絡上進行的,代理人與賭客都是單線聯系,因此極具隱蔽性。由于大部分賭球的網站服務器都設在國外,不受我國法律約束。因此,公安機關對網絡賭球打擊的主要目標就是賭球代理人。這些代理人都是獨門獨戶操作,再加上網上賭球證據易破壞,所以給取證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對偵查人員是個考驗。
網絡賭博的資金交割并非實時發生,存在著時間差,使得涉案金額難以準確區分認定。資金流向難以查清,警方無法有效追繳賭資。
查證網絡賭博離不開電子證據的收集與運用,但是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電子證據缺乏任何規定。在實踐中雖然可用視聽資料來解釋電子證據,但無疑顯得十分牽強。同時,網絡賭博具有時空上的特殊性,用傳統的訴訟管轄原則對其適用容易造成管轄沖突或管轄空白。
最多判3年
不足以震懾網絡賭博犯罪
據介紹,網絡賭博規則簡單,下注方便,按一下鍵盤就可以投入幾百元甚至上萬元,讓參賭人員不知不覺中投入大量金錢。而且賭資結算多通過信用卡劃撥,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波及范圍遠遠廣于傳統賭博。一起網絡賭博往往牽涉上億元賭資,危害性也比傳統賭博嚴重得多。
但是,在刑事處罰上,網絡賭博與傳統賭博一樣,均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定罪量刑。
去年9月,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的京城“網絡賭球第一案”,“莊家”顧聯寶,最終因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罰金3萬元。
“涉案6億元獲刑兩年半,這既有損法律的公平也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顯然有些罪責不相適應。目前我國刑法規定對賭博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因此,即使這種涉案金額高達上億元的網絡賭博案,涉案人員也很難被判到3年的最高徒刑。”一直關注網絡犯罪案件的律師唐敬杰說。
遼寧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王策認為,網絡賭博參賭范圍明顯擴大,賭資額度極高,甚至可能衍生出更多、更新的電子犯罪。鑒于此,現行刑法已出現滯后問題,立法機構應該系統劃分當前網絡犯罪形式,根據網絡時代賭博罪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設立新罪名,專門打擊網絡賭博。
遼寧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佟連發說:“刑法對賭博罪的規定和現實已經有些脫節,量刑偏輕無法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建議對賭博罪增加若干款內容,應細分不同的賭博行為,并將涉賭金額的‘巨大’、‘特別巨大’作為一種量刑標準。”
應對之策
圍攻網絡賭博須多方入手
佟連發告訴記者,網絡賭博和彩票(包括現在國家發行的福彩、足彩等)有著本質區別。彩票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人人平等的合理規則進行的,由國家保證其公正性。我國彩票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且有福利性,一半左右的資金用于社會公益事業。這與網絡賭博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遏制網絡賭博的高發勢頭,需要從多方面入手。”一位社會學專家說,徹底鏟除賭博,除了完善立法及執法機關加大打擊力度外,國家也可以豐富彩票的形式,提高回報率,以吸引更多的人去購買。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莫開勤認為,我國在采取技術防范和司法打擊等措施的同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網絡賭博的標準,網絡賭博的范圍,網絡賭博的賭資形式,網絡賭博與網絡游戲的區別,網絡賭博的營利目的、聚眾、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認定等作出明確規定。
在證據制度方面,應該增補電子證據作為新的證據種類,同時制定保存和保護電子證據的相關制度,明確網絡賭博的證據收集標準,為偵查和懲治網絡賭博提供訴訟上的保障。在刑事管轄方面,應該對包括網絡賭博在內的網絡犯罪確定不同于傳統犯罪的管轄原則,以及時高效地處理網絡賭博案件。
可以考慮修改賭博罪的法定刑,增加一個法定刑幅度,如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考慮對普通賭博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不變,而對網絡賭博規定重于普通賭博的上述法定刑幅度。
對于網絡賭博,事后打擊僅僅是治標,事前預防才是治本。對此,應該通過立法對網絡管理者、經營者、服務者的職責作出較為明確、完備的規定,以加強日常的網絡管理,預防減少網絡賭博的發生。如,通信主管部門應該完善對互聯網運營服務單位的監管措施,及時發現和封堵賭博網站,查處為賭博網站提供電信服務的運營商;銀行部門應該建立健全異常交易信息監測機制,加強銀行卡管理,切斷賭博網站收費渠道;網絡服務商應該加強網站管理,禁止提供賭博站點的接入服務。
同時,還應建立國際合作機制,包括建立和完善與境外的司法協助和引渡制度,加強與各國或地區的協作;與各國就網絡賭博問題進行協商,以期在實體標準、刑事管轄等方面達成共識,為國際社會合力打擊網絡賭博創造條件。
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