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四年零七個月,全國證券第一案——東方電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塵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記者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除了不適格原告(不在賠償范圍內的,已經撤訴)和因資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將就現有的電子信息進行賠償)之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調解。
“東方電子案”多項第一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于2003年1月9日發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訴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這是該規定施行后全國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訴訟案件,也是“東方電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從刑事判決生效,到2005年1月底訴訟時效到期,兩年間,青島中院受理涉及“東方電子”的案件為2716件,訴訟標的額4.42億元,訴訟費1800萬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后,由于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國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訴訟的股民們迫切地希望得到賠償,因為他們不但在這個股票上損失慘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損失,只不過其他股票不能尋求司法救濟而已。
對于被告而言,高管大換血,虛假陳述被揭露,證監會介入調查,市場急劇萎縮……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消極應訴也是正常反應,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轄權異議,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而言,該案標的額是全國第一,起訴人數是全國第一,調解率是全國第一。
法官破解一個個難題
從立案情況來分析,“東方電子案”可謂錯綜復雜:有的原告起訴的是上市公司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訴的是隋元柏、高峰、方躍三個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為了獲得更多的救濟途徑,不僅將其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列為被告,還將山東乾聚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列為被告……如此一來,造成案件很難合并審理。此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也不一樣,有的是用簡單的加減法,有的是用算術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有的是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訴訟請求差異很大。
在這種情況下,青島中院于2004年11月開了一次庭,通過案件審理發現了很多問題:被告對原告股民身份提出異議,部分原告提供的資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資料上面的章是什么單位蓋的,被告擔心原告對不利于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隱瞞。
那么,怎樣解決這個難題呢?后來,原告申請法院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調取股民的電子交易記錄。其間,法官先后四次到該交易所,其中,前兩次是調取大多數原告的身份情況、股東代碼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詢職工內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況,第四次則是對信息不全的做最后努力。
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發現,近7000名股民是無法通過手工計算的,一是工作量非常龐大,二是不敢保證100%的準確性。為此,法院考慮設計一個軟件來解決這個問題,本來以為這個軟件的設計很簡單,以為用EXCEL表簡單設幾個公式就可以解決,后來發現情況遠非如此,因為每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人買了一筆,有的人買了多筆,在此期間“東方電子”有四次除權,一定要復權計算,因此處理起來非常麻煩。不僅要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還要計算傭金的損失,以及利息的損失、印花稅的損失等,而國家為了調控市場,在此期間多次調整利息和印花稅,因此每處理一個問題都要重新設計一次程序,不過,最終還是達到了可以準確計算損失賠償額的目的。
為了讓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對軟件進行升級,對一個股民信息可以同時生成三個工作簿:第一個工作簿反映了該股民買賣股票的所有情況;第二個工作簿體現了法院所有的計算過程;第三個工作簿是文字說明,告訴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來的。至此,軟件已經做得盡善盡美了。
走調解之路實現雙贏
最初,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原告急于拿到補償,其認為調解就是讓步,其不想讓一分錢,被告則計劃通過一審、二審、執行來拖延時間。其實,判決對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審、二審、執行是個漫長的過程;二是如果判決把被告“壓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補償;三是上市公司還有其他投資人、3000名職工,他們的利益也會因判決而無從保障。所以調解是個實現雙贏的過程,法院努力的重點就是既維護股民的利益,又維護上市公司投資人、職工的利益,過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經過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終于使雙方都同意調解,但同意調解與達成調解方案是有很大距離的。經過漫長的調解工作后,法院等來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同意以6000萬法人股來承擔不超過65%的賠償責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調解成了,但其實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雙方才達成調解協議,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實際上,盡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對于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都還沒有確定,而這些日期又直接影響到賠償數額。到底以哪個數據作為計算損失的標準?以什么方式來支付賠償?如果用股票支付,作價多少?帶著這些問題,一年來又是數十次的磋商,最后終于在2007年7月28日,雙方達成了框架協議。
“東方電子案”大事記
●1997年1月,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東方電子”也在此后的幾年間飛漲,數千名股民先后購入“東方電子”股票。
●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間,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隋元柏,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高峰,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方躍等先后利用公司購買的1044萬股原始職工股股票收益,以及投入資金6.8億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過虛開銷售發票2079張,共計金額17.08億元;偽造銷售合同1242份;偽造銀行進賬單、對賬單1507份,共計金額17.05億元,將其中的15.95億元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著手調查“東方電子”違規事宜,該公司股票隨后連續下跌,股票市值大幅縮水。深交所監察部門最后認定,“東方電子”共給投資者造成25.7億元的損失。
●2003年1月17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方躍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三人均未上訴,判決在十天后生效。
●2003年2月8日,上海股民曹小妹等七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將訴訟材料送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是“東方電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2003年2月2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批案件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傳票,并計劃于4月7日開庭。2月27日,“東方電子”對立案管轄權提出異議。7月3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確定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批案件。
●2005年1月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東方電子”的民事賠償案已達2716件(部分為共同訴訟),原告達6989人,訴訟標的為4.42億元,訴訟費為1800萬元,兩者合計約4.6億元。
●2006年7月,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同意以6000萬法人股來承擔不超過65%的賠償責任。
●2006年9月8日,備受全國關注的“東方電子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由山東銘豐律師事務所代理的100件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件(首批)已正式進入庭審階段。最后雙方一致認可的實施日是1997年7月14日,揭露日是2001年10月12日,基準日是2001年12月18日。
●2007年7月28日,原、被告雙方終于達成框架協議,即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達成調解的,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應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為原告辦理股票過戶手續,而其持有的4800萬股限售股有望在10月13日解禁。
●2007年8月25日,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公告稱,目前公司已簽收《民事調解書》6591份、《民事裁定書》66份,約占全部原告的95.2%。公司控股股東將以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幣6.39元計價,向適格原告履行《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賠償責任。
●2007年9月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稱,除不適格原告外,6800余人全部接受了調解。至此,涉案標的、涉案人數均有“全國證券第一案”之稱的東方電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基本結束。
作者:劉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