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精神病人簽合同,開發商太無良了。”越秀區大沙頭的一名拆遷戶因質疑開發商乘其患精神病時簽下了“不平等條約”,致使其現在居無定所。前日,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房地產糾紛案。
開發商在庭上表示簽合同時并不知曉拆遷戶的精神狀況。
緣由 簽合同時監護人不在場
1985年,原告郭偉強一家住在越秀區大沙頭二馬路的一所房子里。后因廣州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公司)征地建住宅區,郭偉強一家直到1989年才重新搬回大沙頭二馬路居住。按照拆遷補償協議,東華公司給了郭偉強一間30多平方米的房子。根據法律規定,郭偉強對該房子擁有無限期的占有和使用權。1996年,郭偉強被確診患有精神病,并于1999年取得“殘疾人證”,因父母雙亡,指定其兄長為監護人。
2002年4月份,在沒有通知郭偉強監護人的情況下,東華公司單獨與郭偉強補簽房屋租賃合同,將租賃期定為2年。2004年6月30日,東華公司與郭偉強單獨補簽的合同期滿,之后,東華公司拒絕與原告續簽合同,也沒有另行安置郭偉強,郭偉強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東華公司也沒有表示任何異議。2007年何建屏在拍賣行買下該房子,并與東華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原告 買賣合同應判無效
省殘聯指派的律師郭水華作為原告代理人,認為郭偉強是患病10多年的精神病患者,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作出的法定決定應得到監護人的同意,不然可以視為無效。郭水華指出,東華公司與郭偉強補簽租賃合同,目的就是把他的安置用房變成私房,合同到期后,東華公司便可趁機甩掉對郭偉強的安置義務,而買賣人則可以以私房為由提高租金逼遷郭偉強。
但兩被告東華公司和何建屏均表示事先并不知道郭患有精神病。東華公司辯護律師稱,2006年東華公司拍賣郭偉強的房屋前,曾將一紙法律通知書貼到郭偉強居住樓房的入口處,通知郭偉強如果其不想買下房子的話,就要將該房子進行拍賣,但是跟郭的幾次交涉均未告成功。東華公司還當庭展示了當時拍下的數碼照。
原告代理律師郭水華認為,東華公司通知郭偉強拍賣房屋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其出示的數碼照沒有第三方在場的證據。另外,東華公司將房屋出售給何建屏,屬于非法剝奪了郭偉強作為合法承租人對拍賣房屋的法定優先購買權,所以東華公司與何建屏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依法被判無效。
被告 合法程序拍下房屋
庭審中,被告之一何建屏向合議庭抱怨說,他通過報紙的報道得知拍賣啟事,并且是按照合法程序拍下該房屋,而在買下房屋之前他確實不知道郭偉強為拆遷承租戶。
但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這是推脫之詞。因為何建屏在拍得房屋后,與東華公司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先后三次明示,郭偉強是東華公司的拆遷承租戶,目前承租人郭偉強還居住在其中,東華公司沒有另行協商安置其用房,所以何應知悉該情況。
原告代理律師郭水華稱,郭偉強現在居住的房屋是東華公司的拆遷補償,盡管該房屋為東華公司所有,但東華公司在拍賣郭偉強房屋后,應負有對郭偉強的安置拆遷戶義務。東華公司在沒有征得拆郭偉強的同意,并重新妥善安置他的情況下,不可自由出售房屋。
退庭后,省殘聯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在城區拆遷過程中,弱勢群體的利益極易受到侵害。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 曹晶晶 李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