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福建省建陽市人民法院對原武夷山市財政局社保科科長章秀清挪用社保資金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章秀清有期徒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24日,章秀清以財政局綜合服務中心借貸周轉并經領導同意為名,將社保科管理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資金80萬元人民幣經武夷山市工商銀行財政局帳戶轉至其在武夷山市興業銀行開設的個人帳戶上,準備用于個人經商。2002年4月23日,被告人章秀清使用該款中的70萬元用于購買了武夷山市閩江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王東桂的股份,另10萬元被告人章秀清個人零星支用。被告人章秀清購買了王東桂的股份后,以其母衷鳳嬌的名義與他人合資組建了武夷山市清舟旅游開發有限公司。2002年7月30日,被告人章秀清將所挪用的社保資金80萬元人民幣歸還給武夷山市財政局,并支付利息4000元。2003年2月,武夷山市審計局對財政局2002年度執行市級預算情況進行審計時,被告人章秀清先后于2003年3、4月份補交了利息5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章秀清在擔任武夷山市財政局社保科科長期間,利用管理全市社保資金的職務便利,挪用社保資金8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秀清在案發前主動全部歸還本金,并支付了利息,未造成社保資金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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