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著自己與交通廳廳長的“特殊關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請托人賄賂的廳長情婦汪沛英,因涉嫌受賄罪,9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此案是由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后,指定湖州市檢察院異地起訴的。
據悉,汪沛英作為“特定關系人”涉嫌受賄被起訴,這在“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是第一例。
汪沛英今年53歲,浙江杭州人,70年代初與趙詹奇相識,90年代初二人發展成為情人關系。據湖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1998年,時任浙江省計劃與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的趙詹奇被任命為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蕭山機場工程建設指揮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總指揮。1998年初,蕭山機場候機樓(航站樓)開始招標,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徐某找到汪沛英,希望汪沛英能牽線搭橋,請趙詹奇在招投標過程中予以關照,并承諾事成后支付汪沛英合同總金額1%的提成。汪沛英將此事告訴趙詹奇,趙詹奇答應幫忙。8月,徐某所在的公司如愿中標。為感謝汪沛英的幫助,1998年11月底和1999年2月,徐某分兩次送給汪沛英人民幣5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汪沛英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她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另據悉,7月10日,趙詹奇因犯受賄罪已被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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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錢聰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