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在潛江市廣華寺法庭一審宣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周文軒,受賄人民幣93.69萬元、1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幣9000元,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周文軒現(xiàn)年60歲,曾擔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秘書長、黨組成員;2003年1月,周文軒被任命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06年9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立案調查,提出辭去院長職務。當年12月,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今年7月,周文軒因涉嫌受賄罪,由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在潛江廣華寺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6月間,周文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秘書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之便,通過特定關系人或自己索取,非法收受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及周某某等人的賄賂款人民幣93.69萬元、1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幣9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被省紀委雙規(guī)期間,周文軒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并退出了全部贓款。
有立功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
對周文軒索取他人賄賂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周文軒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事實、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即主動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的行為,可視為自首;其還積極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經查證部分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且能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自認其罪,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之規(guī)定,漢江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