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簡稱新《辦法》)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昨天上午,省婦聯、省司法廳、廣州市婦聯、市司法局聯合在英雄廣場展開普法宣傳,邀請省市21個部門60多名法律、教育、醫療和心理等方面專家現場答疑,吸引數千名市民前往咨詢。
省婦聯主席趙東花說,新《辦法》內容上有整體修改和補充,由原來23條增加到46條。對婦女參政、就業性別歧視、生育保險、家庭暴力、性騷擾、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和財產權益等問題作出新規定,突出婦女權益保護重點,具有很強操作性,更顯廣東特色,是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細化和延伸。那么,新《辦法》在保障婦女權益等方面有什么具體應對之策,時報記者邀請專家點評一一解讀。
1 以征婚為由,就能玩弄女性?
兩年前,朋友為了幫助31歲陳女士走出感情陰影,替陳女士在婚介登記個人資料,陳女士由此認識未婚夫王某。自稱從名牌大學畢業、在外貿公司上班、未婚的王某開始事事順著陳女士,同居近1年,陳女士發現王某是個專門吃軟飯的男人,被他騙過的女人還找上門。原來,小學沒畢業的王某每天仔細“閱讀”報紙中縫的征婚廣告,專門靠騙女人的錢生活。其實,征婚者中有的男人把婚介當作獲取女性、玩弄女性的合法途徑,相約一位位女性征婚者,玩膩了,即以彼此不合適為由,甩了對方,繼續他的下一個目標。
點評 禁止以戀愛征婚為名玩弄女性
新《辦法》條文27條:婦女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害,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婦女。同時指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婦聯權益部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其他變相手段欺騙,甚至侵害婦女現象屢見不鮮,但苦于證據不足或難以取證等實際問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責任。新《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征婚為名玩弄女性,是面臨新形勢的應對之策。
2 老公打老婆,純屬家務事?
小李和丈夫1995年結婚,因瑣事發生爭執,小李經常被丈夫毆打。2005年2月,丈夫將其打傷,小李報警,警察到場勸阻和教育。不久,小李再次遭打,經法醫鑒定,屬輕微傷。2006年,小李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賠償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損害費5000元。法院認為,法醫鑒定結果不足以證明所受傷害是丈夫所致,需提供其他證據。小李請求派出所出具情況證明未果,最后精神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其實,在遭遇家庭暴力前來婦聯咨詢和求助的婦女中,很多長期遭受暴力,但因證據缺乏而無法得到補償,司法部門也往往不予處理。
點評 單位有義務舉證家庭暴力
新《辦法》35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司法、民政等相關部門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單位在處理家庭暴力所負的受理舉報、調查取證、實施救助、勸阻調解、提供證明等具體責任。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婦女取證的難度,為法院審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省婦聯權益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細化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如第一次明確提出禁止對婦女的“精神傷害”、規定有關單位協助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舉證的義務及政府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場所的義務,極大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3 講黃色笑話,不算性騷擾?
日常生活總發現這樣那樣的“小曖昧”,讓“被騷擾”者面紅耳赤,卻又不得不當成“職場潛規則”接受。重慶南湖中心小學老師文某,1999年入校以來,常被校長胡某以談話、商量工作等名義,以行為和語言對她進行“騷擾”。2005年7月,文某向區教委反映情況,將保留在手機中的19條短信作證據,提交給教委。當地教委卻認為,信息屬于開玩笑,不是性騷擾。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有關性騷擾規定后,性騷擾是否列入本地實施辦法,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爭議,甚至連各級婦聯極少收到關于“性騷擾”的投訴,可見界定、處理之難。
點評 用人單位有責防止性騷擾
新《辦法》29條規定:禁止違反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對其實施性騷擾。
法律專家認為,“辦法”專門針對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職責予以規范,要求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性騷擾”有了具體界定,為遭遇性騷擾的女性提供了參照標準。此外,社會上也有一種聲音,認為女性也應自尊自愛,若穿著過于暴露,言行輕佻,由此引出的“性騷擾”如何追究?用人單位如何“建立適當環境”?這些有待在實踐中加以完善。
4 嫁給外地人,分紅不再有?
某村《村規民約》規定:“本村女青年與外地青年結婚,從婚姻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戶口未遷出的可享受三個月的福利分配,超過三個月的,不得享受村福利分配!
現在,有些《村規民約》明顯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但由于村民們思想認識不到位,往往認為通過簡單投票通過的“村規民約大過法”,結果卻侵害了他人權益。
點評 村規民約不得侵害婦女權益
新《辦法》24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規民約等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留在本村,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和符合生育規定的子女享有包括股權分配等與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權益。(劉妍 穗婦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