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1·17”齊河縣法院法官史現平被害案,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路民死刑,被告人張維國有期徒刑12年,二人共同承擔40余萬元的民事賠償。另一主犯路新江潛逃,至今未歸案。
今年1月17日清晨,家住齊河縣東宋新村附近的宋女士騎車送孩子上學途中,發現了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經警方勘查,死者史現平,是齊河縣法院焦廟鎮人民法庭助理審判員,曾受理過百余起案件,系頭部遭鈍器擊打,致顱腦損傷死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齊河縣潘店鎮中屯村村民路新江因瑣事與同村的劉某發生糾紛,致劉某左臂骨折,劉某以路新江涉嫌故意傷害罪為由向齊河縣法院提起訴訟。因路新江在外打工一直不歸,案件遲遲不能結案,齊河縣法院下達了對其逮捕的決定,并于2006年6月根據劉某提供的線索將路新江逮捕歸案。同年12月,經齊河縣焦廟法庭主持調解,路新江賠償對方15000元,案件以劉某撤訴終結,路新江被釋放回家。從此,路新江懷疑是該法庭法官史現平從中作梗,在案件審理中偏向劉某,遂一直伺機報復。
今年1月初,路新江給侄子路民打電話,要其找人幫他出氣。1月16日,路民帶著朋友張維國來到齊河縣劉愛營的家中,約來路新江一起喝酒。正巧,法官史現平當晚就在劉愛營家附近吃飯,路新江帶領路民、張維國持鐵棍、菜刀和剃頭刀等候在史現平回家途中,將其殺害。案發當晚,路新江畏罪潛逃,至今未抓獲。在親屬提供錢物幫助下,路民和張維國二人躲藏到外地,最終在泰安市被抓獲歸案。(記 者 高園 鄭春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