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的《甘肅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重新修訂。昨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于《甘肅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這項修訂草案,擬更名為《甘肅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該草案不僅重新界定了見義勇為的行為,還全面修訂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等條款。
搶險救災救人都屬見義勇為
草案規定,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或者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偵破重大案件都屬于見義勇為行為。除此之外,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也屬于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可以在90日內向確認機關舉薦或申報。特殊情況不能申報的,可延長60日。
見義勇為人員升學就業可優先
草案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有精神鼓勵,也有物質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可獲得單項或多項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和其他獎勵。榮譽稱號分為省、市州、縣市區三個等級,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并發給獎金。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升學、入伍、錄用公務員、聘用職工的優先權。
見義勇為人員醫療、生活有優待
草案規定,見義勇為人員享有醫療保障、誤工補貼、生活補助等優待,其傷殘撫恤、人身安全應當受到特別保護。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因見義勇為負傷、犧牲人員的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喪葬費、撫恤費或者有關賠償費用,應當依法由加害人、責任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應當給予見義勇為人員適當補償。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加害人、責任人的,按下列方式支付:
1.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人員及親屬所在單位申請認定工傷,鑒定傷殘等級。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2.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由行為確認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支付。
3.動員社會力量捐助。(記者 賈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