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韓應龍、顏克于、廖紅軍被提起公訴,原因是三人圍堵小偷,致使其跳進河道被淹死,三人見死不救。但三人一直弄不明白,小偷自己跳進河道被淹死,他們三人怎么就成了殺人犯了?今天,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給出了答案:見死不救者“不作為”致人死亡,涉嫌間接故意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07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潯區安達碼頭附近,年僅17歲的周某因偷自行車而被失主顏克于等人抓獲。為了給小偷吃一點苦頭,顏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塊毆打周某。被打破頭的周某突然掙脫,逃上了停靠在碼頭的大貨船。韓應龍等三人也跳上船對周某進行圍追堵截。
周某看無處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對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覺體力不支,準備游回岸邊,但剛回游一兩米便漸漸開始下沉,最終沉入河中。
韓應龍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時,并沒有實施搶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離去。隨后,三人因此事被警方抓獲。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今天,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解釋稱:通常情況下,“不作為”不會產生妨害或者損害后果。但在特定情況下,應作為不作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這就是不作為犯罪。本案因為小偷周某想逃避韓應龍等三人的圍毆而發生溺水死亡危險,韓應龍、顏克于、廖紅軍等三人具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法定作為”義務,應當盡全力救援落水者。三被告人不予救助,這種不作為行為導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應當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余東明 張建蓉 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