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能盡快趕到目的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身和財產損失,諸如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往往都會全速行駛,可一旦這些車輛在途中發生意外,又該作何處理呢?
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一起被告是肇事救護車司機及醫院的案件,肇事相關責任單位被判賠償受害者近四萬元。
事件救護車撞上助力車
2006年4月25日12時30分,接到某醫院急救中心通知的李某駕駛著該院救護車前往求救地點。不巧的是,在救護車行駛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文化路十字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騎著助力車正由北向南同向直行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腿部受傷,助力車與救護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
盡管經過全力救治,可王某的兩條腿還是落下了不一樣長的后遺癥,經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
三天后,庫爾勒市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處理通知:認為王某所騎車輛為燃油助力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法認定”,故對此事故作出“無法認定”的結論,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一審法院優先通行不等于可以免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交警部門以燃油助力車不能界定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為由,沒有作出責任認定,但按照目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此類型車輛實際不需要駕駛證,且允許在道路上行駛,因此應當將此類車推定為非機動車輛。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事故是由李某駕駛救護車在急救過程中發生的,而作為該院的司機,李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是履行工作職責,所造成的事故后果應由其單位承擔責任。因而,駁回王某對李某的訴訟請求,判令由該醫院承擔王某各項損失合計37860元。
二審法院特種車輛確保安全方可優先
因不服一審判決,醫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重新對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核實。負責承辦此案的二審法官解釋說,雖然二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但對于維持的理由卻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說明。因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這就是所謂的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但卻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護車是特種車,但它首先也是機動車,按照機動車行駛的相關規定,拐彎車輛應避讓直行車輛,也就是俗稱的“拐彎讓直行”。在本案中,王某駕駛的助力車,不論是否是機動車,它都是直行的,救護車再急也應當遵循“安全”的前提,拐彎的時候應注意避讓直行車輛。從這一點來說,救護車的“優先通行權”不能成為其“免責特權”。(潘從武 崔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