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將于公布之日起實施。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徐學元表示,與國家法相比,我省的實施辦法明確了單位或雇主對婦女有保護在工作場所不受性騷擾的義務;明確了婦女在人大代表候選人中的比例;明確了婦女同工同酬的規定以及農村婦女婦科疾病普查時間等。
工作場所性騷擾用人單位應制止
為了保護婦女在工作場所不受性侵犯,實施辦法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并特別規定“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違反實施辦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工作場所對婦女性騷擾,造成婦女身體、精神、名譽損害,單位或者雇主有過錯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省市人大代表婦女不低于25%
據介紹,為提高婦女參政議政地位,保障其合法政治權利,以后我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此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選拔任用干部時,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有一名以上女性。
單位女職工疾病每年查一次
為了保障婦女身心健康和合法勞動權益,實施辦法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每年組織一次對女職工的婦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每三年組織一次對以上規定外的城鎮婦女和農村婦女的婦科疾病普查。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婦女保健等方面的規定,堅持同工同酬原則,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婦女禁忌的勞動。
懷孕哺乳期應縮短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酌情減少勞動定額、縮短勞動時間,減輕勞動強度。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其收入,不得擅自減少或者取消其產假、晚育假或哺乳時間。單位在錄用(聘用)女職工時,應當在勞動(聘用)合同中約定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內容。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者其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該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的除外。
家庭暴力可依法處理了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禁止毆打、虐待、歧視家庭中的女性成員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員工。對毆打、虐待、侮辱、歧視婦女的,有關部門對于投訴應及時查處。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和不生育、無生育能力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否則,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屬干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劉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