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老漢在瑞昌做生意時因耐不住寂寞與服侍他的小保姆發生了性關系,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樣他過上了10余年的“一夫兩妻”生活。
2007年5月8日,“夫妻”倆因財產糾紛鬧至法院,瑞昌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時發現了他們涉嫌構成重婚罪,于是,將此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之后檢察機關將此案提起公訴。據了解,這是江西省首例由公安機關介入、公訴機關提起訴訟的重婚案。
該案向人們敲響了一記法律的警鐘:重婚,不再是家屬不告不理的“家庭內政”。
案件
財產糾紛牽出“案中案”“夫妻”雙雙被判重婚罪
29歲的王麗沒想到,原本打一場民事官司的她竟意外收到了兩份判決書——一份民事判決書和一份刑事判決書。
今年5月份,她因財產糾紛一紙訴狀將和她以夫妻之名生活了10多年的“丈夫”李桂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他們倆長達10多年的同居關系,并要求法院判決李桂擅自出賣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屋的行為無效。法官在審理這起民事案件時卻發現,原來李桂在河北老家有妻子,并育有三個子女。于是,法院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李桂有配偶張欣,王麗雖然沒有配偶,卻明知李桂是有婦之夫還與其以夫妻之名同居,且為他生了一子(李俊)。于是,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婚罪對他們進行刑事拘留,隨即瑞昌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件提起公訴。
9月底,瑞昌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桂有配偶而與王麗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王麗明知李桂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兩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婚罪。法院判決:李桂犯重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王麗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兩個月。面對法院的判決他們均表示服判,沒有上訴。之后,法院又作出民事判決:解除王麗和李桂同居關系,一套房屋歸其兒子李俊使用。
孤單男異鄉難耐寂寞納15歲保姆為“妾”
出生于上世紀40年代初的李桂來自河北省,1974年就同張欣喜結連理,育有三個子女。1993年,50歲的李桂帶著老婆來到湖北一縣承包了土方工程,張欣住了半年后對江南的水土很難適應,于是,她決定回河北老家,臨走前她聘請了15歲小女孩王麗照顧丈夫。
王麗長得小巧伶俐,每當李桂干完活回家,她就會倒上一杯熱茶,時不時“李哥”的親切呼叫讓李桂內心蕩漾。在張欣走后不到兩個月,他們就發生了性關系。自此,兩人一起生活,儼然是一對夫妻,李桂還笑著開玩笑說:“你知道我已經有老婆了,你就做我的妾吧。”而王麗聽完此言總是報之一笑。
為了讓自己“一妻一妾”的生活不被家人發現,李桂把王麗的戶口遷移至瑞昌,并在瑞昌買了一套房子送給王麗作為倆人的愛巢。
發現丈夫“納妾”妻子選擇隱忍
李桂自認為自己在外偷情做得滴水不漏,他只在每年春節時才回一趟家,而每次回家他都要為張欣妻子買一大堆名貴衣服及化妝品,說一些貼心窩的話,這讓張欣對他也越來越放心了。
雖然李桂自認為在兩個女人之間游刃有余,但1998年,他和王麗同居的事情還是被張欣發覺了。又哭又鬧的張欣威脅李桂說:“你怎么能做這種事,我要和你離婚。”“離就離,誰怕誰!”李桂狠狠地扔下這句話頭也不回地走了。想想三個孩子都這么大了,自己也50多歲了,張欣把委屈和怨憤都放在肚子里,再也不提李桂和王麗同居的事情了。
“妾”生子后要逼宮 “丈夫”賣房成被告
日子在平靜中又過了一年多,2001年,王麗生下了一男孩,取名李俊,面對既成事實,李桂選擇了接受。可生了孩子的王麗態度發生了很大改變,她要求李桂與妻子離婚,好讓自己做一個名正言順的“妻子”,但李桂死活不同意。
王麗一次次的“逼宮”讓李桂苦不堪言。為了擺脫王麗的糾纏,他想出了一“妙招”:幫王麗介紹男朋友。而王麗和男朋友生活了一年半后,還是選擇了繼續和他一起生活。
后來李桂的生意越來越差,一年里即使有幾筆生意,也很難收到現款。兩三年下來,他還欠下了不少外債,他再也拿不出錢來供養王麗母子了。而此時王麗再沒有像以前那樣對李桂溫柔體貼了。2005年,她在一次打麻將時,認識了一男子劉某,很快倆人混在一起,她還經常帶這男子回到李桂買的那套房子里。一氣之下,李桂就背著她把這套房子賣掉。于是,就發生了王麗狀告李桂的那一幕。
說法
法官:民事庭上法官發現了“案中案”
主審此刑事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這起案件是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的,之后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他查閱相關資料發現,由公安機關介入、公訴機關提起訴訟的重婚案在江西省還是首次出現。現在法律上規定的重婚罪是輕微犯罪,一般情況下是“不告不理”,刑罰處罰比較輕。本案件中,考慮到王麗與李桂同居時尚年幼,處于弱勢地位,另外小孩子還在讀小學,沒人照顧,所以,法院量刑時對她的刑罰相對輕一點。讓法官意外的是張欣知道李桂被抓后,還寫了一封請求信給法院,信中懇求法院對李桂也從輕量刑,因為他的身體不好。“重婚罪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性犯罪,因此,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量刑時會充分考慮到對社會家庭、道德的影響。”主審法官說。
法學專家:重婚不再是家屬不告不理的“家務事”
江西師范大學法學系譚副教授指出,對于重婚案件,以往我國法律規定是將其作為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不接受報案。但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婚姻法,將重婚案改為公訴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偵查。
偵查完畢后,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立法上這種修改具有社會現實意義,重婚案件取證一般較難,而且當事人個人取證的手段往往會不合法,公安機關取證相對容易些。我國的《婚姻法》和《刑法》都明確規定,對重婚行為,不僅可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法院、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重婚行為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確保了國家公權對重婚行為的打擊。重婚,已不再是家屬不告不理的“家務事”。(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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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構成重婚:(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易小猛、周琪源、陳華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