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因參與非法賭球,欠下朱某近百萬巨額債務無法償還,朱某在百般追討該賭債無果后,竟以欠款為名將楊某告上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在起訴書中稱:2006年6月3日,楊某以經商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96萬元,之后僅還了3萬元。故朱某要求楊某償還借款本金93萬元及利息。朱某還向法院提供了楊某寫下的一張內容為“今欠朱某人民幣玖拾陸萬元整”的欠條。
法庭上,楊某辯稱,朱某從未借過任何款項給她,朱某主張的欠條的債務屬于賭債,賭債不應受法律保護,故不同意朱某的訴訟請求。對此楊某提供了三段錄音,錄音中楊某多次提及朱某要求楊某對賭球產生的大額債務寫下欠條,并為此起訴到法院,朱某在錄音中對欠款即賭債問題既沒有認可亦沒有否認。
在該96萬元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上,朱某主張因其做生意,隨時可取大額現金,于2006年6月3日前后幾天向楊某支付了現金,但朱某對其經營的生意、資金的來源無任何舉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案件的債務是否屬于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否受法律保護。在原告無主張及無證據證實雙方尚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在法院審理的情況下,足以認定雙方在錄音中談到的債務即本案被告楊某于2006年6月3日寫下欠條中的欠款96萬元。對于如此巨額的債務產生的原因,原、被告在訴訟中的陳述存在很大的差異,而錄音中原告在被告提及是賭債時并無予以反駁,有違常理。原告對其經營的生意、資金的來源無任何舉證,按照日常生活操作規則,原告作為一普通公民身邊隨時保留有96萬元的現金備用的行為亦有悖常理。結合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原告的陳述,被告楊某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故法院對被告的陳述予以認定,即本案債務屬賭債,因該債務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而產生,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據此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被告均無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劉強 游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