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官認為,《物權法》不僅應該成為廣大公民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也應該成為人們自覺尊重他人物權,積極履行義務的制度范本。
“本院認為《物權法》生效后,劉×莎的惡意占有行為仍在繼續,故本案適用《物權法》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并不沖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第64條、第242條、第24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時,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江濤的法槌響過,一起關于房屋產權糾紛的訴訟案件一審結束,法院判令被告劉×莎騰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給原告李福蓮等人,并向原告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賠償占用期間的租金損失4855元。
這起看似簡單的案件,因為在中國首次適用剛剛施行的《物權法》,被寫入了中國法制史。
案件宣判次日,中國法院網一位編輯證實,據該網收集的信息,在10月8日《物權法》實施后的首個工作日,全國雖有一些人士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提起了訴訟或者主張權利,亦有個別地方法院根據該法對某一案件進行了評議或其他司法行為,但直接依據《物權法》判案,芙蓉區法院的這一判決堪稱全國首例。
歷史遺留問題
本案爭執的房屋有關權利,可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末。原告李福蓮等人上輩所有的一處房產被政府不適當沒收,此后40多年,該房被當作公房出租給其他居民。直至2005年9月,該房產經落實政策退還給原告,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這處房產在政府退還給原告的同時,里面的一些房間一直由本案被告劉×莎租住占用。雖然租賃合同已過期,但劉拒絕向原告騰退房屋。原告只好訴諸法律。
長沙市芙蓉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在該處房屋由政府向原告移交并辦理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之后,原告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這一不動產所有權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盡管被告劉×莎為該房屋的原租戶,但她畢竟不是所有權人。她在未與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協議的情況下,直接占用房屋,構成了惡意占有。
于是,法院判令劉×莎騰退房屋并賠償租金損失。
對這一判決結果,原告的代理人鄭力表示很滿意。在他看來,《物權法》的施行,使法律對公民權益的保護更到位。
第一時間里的第一權利
根據2007年3月16日的第62號國家主席令,《物權法》自今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是一部中國人期盼已久的基本法律,在歷經14年立法準備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7次審議和100多次修改后,終成中國各類財產所有權受到平等保護的基本制度。
由于該法在立法過程中廣泛討論和宣傳,法律草案中平等保護的原則以及對房屋等不動產進行重點保護的精神,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人們早就期盼著該法的制訂和實施。
本案審判長江濤還是芙蓉區法院民一庭的副庭長,他告訴《法制周報》記者,早在今年6月25日,本案原告就以被告違法占用其房屋為由,向法院提出了起訴,該院當天就立案受理。由于當時《物權法》還沒有正式實施,所以,原告還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等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
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10月8日是該法實施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這也成了審判機關可能適用該法的第一個日子。
江濤告訴記者,10月8日上午,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合議,作為審判長的他意識到,現在已經是《物權法》實施的時候,而被告劉×莎依然占用著原告的房屋,這顯然違背了《物權法》的規定,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
于是,江濤和合議庭成員一道,主動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形成了判決意見,并于當天下午及時進行了宣判。
有人認為,由于該案保護的是不動產,這與此前人們期待新法對不動產給予更有力保護的意愿完全相符,考慮到不動產有財產上“第一權利”之稱,評論人士將此案稱為我國《物權法》實施后“司法在第一時間內對第一權利的保護”。
讓司法更確定更便利
江濤副庭長坦言,“非常高興”能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來辦理財產糾紛案件。
“如果沒有《物權法》的規定,我們審理此類案件只能使用《民法通則》第71條的規定,而這條規定很模糊,過于抽象,不好操作!苯瓭忉屨f,該條僅僅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倍段餀喾ā凡粌H明確了所有權人的上述四項權能,還規定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得到哪種法律保護!罢且驗樾路梢幎ǜ鞔_、更具體,讓我們的司法審判工作也更確定更便利!
江濤說,《物權法》對財產權利這些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相當于將法律所弘揚的公平正義精神以公民看得見的方式體現出來,這樣的規定當然也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
近20年來,這位資深法官一直活躍在長沙市有關房屋拆遷的法律糾紛現場,他深有感觸地表示,過去,人們對物權法的認識,更多地還停留在理念中、口頭上,而通過用物權法審判案件,則讓這部新法律真真切切地走近了人們的生活空間。
芙蓉區法院民事庭庭長張朝暉就此案也接受了《法制周報》記者的專訪,他認為,《物權法》的實施,不僅給老百姓維權帶來了新的制度和理念,也彌補了長期以來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不足,給法官提供了好的規則體系和指導原則。這位學者型法官呼吁,廣大公民在嚴格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別忘了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履行義務。他說,積極履行義務,尊重他人的物權,也是讓自己的物權得到有效保護的良好基礎。
無獨有偶,就在此案判決的當天,北京市昌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6套房屋歸屬的物權糾紛案件,該案原告在起訴請求中直接引用了《物權法》的規定,該案被當地媒體稱為“北京物權法第一案”。
專家學者稱其意義重大
廣東省知名律師、廣東國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枝桂注意到了公民積極運用《物權法》維權和司法機關自覺適用該法判案的動向,他認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關于財產權益的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和抽象,使得很多時候維權無門,從而在民間積累了一定的“維權沖動”,而《物權法》的實施,恰好為這種積聚起來的沖動提供了釋放的空間和可能性。這位律師對《法制周報》記者預測說:“估計從現在起的未來一到兩年間,中國社會運用《物權法》主張權利、解決糾紛的案例會大量發生。”
曾經參與《物權法》立法討論的知名法學家、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副教授申衛星博士充分肯定了芙蓉區法院這起案件的重要意義,他認為,在這起全國首例運用《物權法》判決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很好地理解了物權法的精神,充分貫徹了該法對物權的保護原則和物權效力原則。
申衛星解釋說,本案中,被告對房屋的占有已經構成“無權占有”,因此應當返還房屋,將這種占有所產生的孳息或者其他收益賠償給所有權人。“該案雖然簡單,但放在物權保護的高度來看,其意義非常重大。”申衛星說。
作為《物權法》多年以來的倡導者和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也呼吁社會各界認真遵守和執行《物權法》的規定。在這位著名法學家的心目中,物權法一如他為《法制周報》讀者題詞的精神——“物權神圣”。(記者 艾群輝 肖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