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途經京石高速公路時收到了一張“失效”的發票,而且認為京石高速公路已過收費的合法期限,不應再收取費用,趙先生將京石高速公路的經營者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5元錢。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首發公司提出,可以為趙先生更換發票,但其不能要求無償享受首發公司提供的服務。
2007年7月9日,趙先生到京西辦事,途經首發公司經營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時交納了5元的道路通行費,同時得到發票一張,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發票專用章”字樣。但之后不久,趙先生就通過媒體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為收費還貸的公路,已經通過收取通行費還清了貸款,并且有數億元盈余。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的規定,趙先生認為,京石高速不應該再繼續收取車輛通行費。除此之外,首發公司在將名稱從“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后,仍出具印有變更前公司專用章的過期失效發票,按照法律的規定,通行車輛就有權拒絕繳納車輛通行費。
在案件庭審過程中,首發公司的代理人對趙先生的起訴進行了反駁。首發公司提出,根據有關文件,北京市政府將京石高速公路經營權授予首發公司,經營期限為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因此首發公司現對京石高速公路進行收費是經過授權并在合法的經營期限之內的。至于通行費發票上印章的問題,該代理人稱,“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更名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只是增加了“集團”字樣,并不會令人產生歧義。而且這種變更只是名稱的變更,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管理體制等都沒有發生變化,也不存在“開具的發票上的法人都已經不存在了”的問題。“公司更名后,已經辦理了稅務變更登記,并向稅務機關申請了新發票。但新發票的申請、稅務機關的批準、指定印刷廠、印刷廠的印制直到最后分發到全市各收費站點需要一個過程。但是京石高速公路的收費不可能停止,這必然有一個時間差。”最后,該代理人還認為,即使是趙先生所依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其也只是在當時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而不是交納之后有權要求退還。
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法庭調查及辯論后,法官試圖對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但趙先生已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
作者:李松 黃潔 曹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