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女友提出要分手,竟然一怒之下將女友拋下了增江!近日,這名沖動的增城男子石某光被增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2月15日下午,石某光從增城市派譚鎮開摩托車到荔城街找到要與他分手的女朋友朱某,要求朱與他和好,后兩人到增江河邊吃東西。期間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一事發生爭吵,石某光頓起殺人之念,用手扼住被害人朱某的頸部拖到增江河邊,并將朱某拋下河里意圖溺死,后逃離現場。被害人朱某被拋下河后,因拉住河邊的青草而爬回河邊,被及時趕到的干警和群眾救起。被害人朱某被拋下河身上所致的傷,經法醫鑒定屬輕微傷。
增城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石某光,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殺害他人,并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被告人石某光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李鋼 通訊員 增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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