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痞流氓在飯店吃“霸王餐”,不但不給錢,還會打砸鬧事——這是人們經常在影視劇里看到的情節。但在三亞市光明路經營一飯店的孫老板所遭遇的,比碰上地痞流氓還要苦惱——一名乞丐在其飯店門口“占下地盤”長達六年,一到就餐時間就來飯店吃飯,稍有“照顧不周”,就在門口大罵不停。
近日,不堪忍受的飯店老板終于作出終止施舍的“狠心”決定。
三亞綜合執法局負責人聞悉此事后表示,該乞丐的行為屬于干擾市場經營行為,店主應報警。
針對職業乞丐的行為,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社會各界人士對此看法不一。
乞丐吃了六年“霸王餐”
孫老板告訴記者,6年前飯店開業那天,他在迎送前來祝賀的親朋好友時,看見有一乞丐在門口不遠處臥地乞討。當時天氣很熱,那乞丐在烈日下給行人磕頭,孫老板不由得動了憐憫之心。于是,孫老板就施舍了一頓飯給他吃。
當晚6點多,孫老板愛人又看見該乞丐在那里乞討,她本人原多行善事,再加上孫老板白天的施舍行為得到多人贊許,于是給該乞丐施舍了一頓免費的晚餐。
沒想到,該乞丐見這家飯店主人好善施舍,次日又來乞討,并把乞討的地點搬到了飯店前面。孫老板看見后,怕影響生意,想將其趕走。但考慮到該乞丐確實年邁,于心不忍的孫老板又接連管了乞丐一個星期的飯菜。但有一個條件,就是希望乞丐不要在飯店門口乞討,吃完飯就得走人。
接下來,該乞丐一日三餐都“指定”了這家飯店,有一副“你不給飯吃我就不走”的架勢。孫老板考慮到剛開業生意不錯,管一個閑人吃飯也不成問題,于是就每天管起了該乞丐的“一日三餐”。沒想到后來竟“騎虎難下”,這一管就是六年。
不堪忍受決定終止施舍
孫老板說,隨著飯店周邊一些高檔次的飯店興起,生意也不好做起來,有一年的經營情況只能以“慘淡”形容。在此情況下,孫老板萌發了不再給乞丐管飯的念頭,結果該乞丐在門口破口大罵,引來很多人圍觀,吃飯的客人受到影響,也紛紛提前結帳走人。再到后來,該乞丐“變本加厲”,飯多菜少了也不滿意,不但不吃,還要大吵大鬧,并提出一定要在飯店門口就餐。孫老板沒有辦法,只好找了一些木材,做了一套簡易的桌椅,放在飯店不遠的樹下,成為乞丐的專用餐桌。
“最近生意不是很好,心情本來很煩,但那乞丐還是不消停地鬧騰。”這種情形使孫老板忍無可忍,終于作出了決定,要終止他堅持了六年的善行。
綜合執法局表示將調查
記者獲悉此事后,反映到了三亞市執法局。該局的負責人對此表示,該乞丐的行為屬于擾亂市場的行為,但是按照執法的條例來看,此事又不在該局的執法范圍之內。
但該負責人表示,將派人去了解情況,發現后會對該乞丐進行教育。
據了解,如果乞丐、流浪人員需要救助,可以到民政局辦公室登記,再被安排到三亞荔枝溝求助站,在那里他們可以得到暫時的收留和照顧,但時間不可以太久。根據我國有關規定,流浪人員可以在救助站的幫助下免費返鄉。
觀點對碰
市民:“職業乞丐”應遭唾棄
面對這樣的“職業乞丐”,很多人都覺得有些“出格”。“他們個個看上去身體健康,卻不愿自食其力,用這種放棄尊嚴的方式,來獲取財富。大多數時候,我們給一些錢,只是出于不想被糾纏,該乞丐的行為應該遭唾棄。”一位市民說。
說起乞丐,勝利路一酒店的管理人員林先生更是氣憤不已。今年5月份,一對新人選擇在該酒店辦喜宴,上午11點30左右,在酒店門口,有兩名乞丐就是賴在門前不走,新人在迎接客人,很影響情緒,酒店方給每人兩塊錢,沒想到對方嫌錢少,始終不肯離去。眼看時間緊迫,無奈之下,新娘只得將一個裝有50元錢的紅包給了她們。林先生說,像孫老板的遭遇很有同感,希望有關部分采取些措施。
律師:當事人應報警
法律界人士認為,近幾年,在國際和我國法學界都已頻頻出現就“乞討權”進行爭論的聲音,支持者認為,賦予乞丐乞討權,是對包括他們在內的所有公民利益的保障;反對者則說,如果因為沒有被賦予“乞討權”而被處罰,該怎樣執行,所謂的“乞討權”其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不過目前,面對那些令人厭煩的“職業乞丐”,也并不是沒有辦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方式乞討的,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市民如遇到強行乞討,可向公安機關報警。如孫老板的遭遇,應該在當時報警。
專家:救助方法要得當
社會學界則認為,對于此事,首先是孫老板處理問題不當,才招致如此的結果。不過在當今社會,職業乞丐、百萬富翁乞丐不斷透支著人們的同情心,給乞丐施舍始終有一種被欺騙的感覺,所以很多市民會支持孫老板,他則認為更應該同情乞丐。
游弋于三亞街頭的行乞者,給市民的生活帶來了一定影響,而與此同時,作為與我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的乞丐,他們在行乞中遇到的種種冷遇與漠視,謾罵與毆打,誰能出面來替他們維權?一旦他們在乞討中突發重病甚至生命出現意外,又有誰來保障他們最基本的生存權,這是城市管理部門應該思考和解決的問題。作為一個社會人,在能力允許的范圍,不管乞丐如何可惡,但施舍是一種美德,一種社會責任感。(柴彥明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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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乞討面臨拘留
【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警方解讀】本條針對的是乞討被拒絕后,仍采取阻攔、尾隨等方式繼續討要錢財的反復糾纏者和以生拉硬拽、辱罵、抱腿、吐口水、攔車、拉扯、干擾他人經營、工作等令人厭惡的方式乞討錢財的強行乞討者和以強迫接受的方式賣花、賣唱、開車門、拎包等行為變相進行乞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