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的飛行員張華(化名)因提出辭職,離開了所在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將張華告上法庭索賠1093萬余元。日前,江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華賠償220萬元。
判決后,航空公司認為賠償過低難以接受,張華認為賠償數額過高,雙方都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航空公司和張華就賠償數額等方面多次溝通,具體的判決結果和賠償數額法院將近期一并做出。
飛行員辭職遭千萬索賠
庭審認為,1996年9月,張華經武漢一家航空公司招錄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習,費用4萬余元。1997年11月至1999年6月,飛行訓練200余小時,費用為101萬余元。隨后3年,張華被委派參加新雇員培訓,費用為37萬余元。2003年至2006年,他又接受了模擬機復訓等培訓,相關費用達16萬余元。在此期間,張華與該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去年7月6日,張華向航空公司書面申請辭職。航空公司多次挽留勸說張華,希望張華繼續留任,但雙方并未談妥。8月12日,張華離開了原單位。航空公司以張華擅自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張華支付違約金、培訓費等費用。去年11月12日,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合同于8月7日解除,但張華得向航空公司賠償220萬余元。
航空公司及張華都不服仲裁結果,向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航空公司提出1093萬余元的高額索賠,含招錄費、培訓費、缺崗損失等。
代理律師:
僅違約金只需賠償13萬
昨日,記者采訪了代理飛行員一方的王律師。王律師稱,張華事先和所在的航空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直至張華退休。其中合同有相關條款約定,如果張華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一年賠償5000元的違約金,“那么算下來的話,張華實際上只需賠償13萬元。”航空公司提出的千萬索賠,是包括了其他所有的相關費用。
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系員工行使權利的方式。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張華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06年8月7日解除,張華需向公司支付賠款220萬余元。在張華付款后,航空公司應及時為他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工資人事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記者 鄧輝 周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