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持有機票,卻換不到登機牌,原來機票屬于“超售”,從南京前往重慶的仲先生等3名乘客只好重新購票,行程延誤了兩三個小時。據(jù)了解,機票超售是目前國際民航業(yè)為避免航班座位虛耗、充分利用航空資源而采取的通行做法。(10月16日《重慶晚報》)
機票超售,即航空公司的航班實際售座多于飛機客艙座位,比如一個航班只有200個座位,卻銷售出了205個座位。就航空公司而言,機票超售可以減少航班座位虛耗,最大程度地贏利。但收益與風險是并存的,不能為了公司贏利而將風險和損失轉嫁給乘客。
航空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說到底就是賠償?shù)摹帮L險”——一旦機票超售導致個別乘客無法登機,航空公司除了無條件退票,或安排乘客乘坐另一航班外,還必須向乘客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不能由航空公司自說自話,而應當由民航總局這樣的航空主管部門,在充分聽取航空公司與廣大乘客意見的基礎上統(tǒng)一制定。在這方面,國外的一些成功經(jīng)驗可資借鑒:比如美國《聯(lián)邦條例法典》規(guī)定,當被拒載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達目的地時間比原航班晚一到兩個小時之間,航空公司須賠償旅客相當于單程機票票價的金額,晚于兩小時,賠償翻番為票價的兩倍。歐盟關于“超售”的賠償則按航程計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內的短途飛行為250歐元。
當然,機票超售還有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充分保障乘客的知情權。乘客在購買機票之時,航空公司必須告知乘客機票存在“超售”,買與不買的決定權在乘客自己。而且,航空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的義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規(guī)避事后賠償?shù)呢熑,也就是說,乘客只要因機票超售而無法登機,航空公司便應予以賠償。
隨著我國民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機票超售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其引發(fā)的糾紛日漸增多,處于弱勢的乘客的權益經(jīng)常遭受損害。機票超售亟待規(guī)范,而規(guī)范機票超售的責任,無疑落到了民航總局等相關部門的頭上。
文/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