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大雨過后,畫家胡紹鵬的地下室被倒灌的雨水浸泡,室內存放的貴重字畫、家具被泡壞。北京市二中院昨日宣布,終審判決胡所居住小區物業公司賠償30萬余元經濟損失。
2005年8月13日,北京下了一場大雨。雨后,居住在朝陽區的畫家胡紹鵬發現地下室積水,屋內的部分貴重字畫、家具及裝修遭水浸泡,嚴重損壞。經調查發現,地下室進水源自小區排水井無法正常工作,雨水倒灌而致。
胡紹鵬找到小區開發商北京華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物業北京盛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要求兩家單位賠償損失,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胡為此起訴,要求兩家單位賠償書籍、字畫、石硯、家具、地毯、裝修、精神損失費、勞務費等共計32.8萬余元。
華經房地產公司認為,作為開發商已將小區委托給盛泰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己方不應被訴。盛泰物業二分公司則同意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
二中院審理認為,胡紹鵬的財產損失,與小區內排水設施故障存在直接關系,盛泰物業二分公司作為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華經房地產公司作為小區的開發商,已將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委托物業公司,因此與胡紹鵬不存在物業管理關系。法院為此只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損失。(陳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