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男方向女方出具了一張10萬元欠條,如今兩人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接到法院判決的鄭州市民李先生后悔不及:沒想到一時沖動寫下的“感情欠條”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李先生今年31歲,2001年他與徐小姐結識,2002年4月,兩人同居。
后來,雙方的感情出現問題,2003年10月,兩人分手。作為分手的代價,李先生向徐小姐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寫明:今欠徐10萬元,從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每月還款3000元;2004年11月以后,每月還款2000元,2007年7月10日之前還清。寫下“感情欠條”后,李先生沒在意,也沒有及時按照約定向徐小姐“還款”。徐小姐對這張“感情欠條”很認真,兩年多沒能收到“還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將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萬元。
收到法院傳票,李先生才意識到了事態的嚴重。他認為,自己和徐小姐不存在欠款的事實,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情感欠條,法院應認定其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欠徐小姐10萬元,有欠條為證,且李先生確認欠條是真實的,那么徐小姐的訴訟請求應該支持。一審法院認定欠條有效,并判令李先生歸還徐小姐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訴之日期間的欠款8.2萬元,余下的未收到款項可以另行起訴。李先生不服,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對于此案,河南言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不論是欠款行為,還是作為分手的補償金,都是作為一種合同予以確定的,也是有效的。而且,類似的“感情欠條”已有了勝訴先例。
“撤銷、變更合同的難度很大。”即使簽名的一方認為自己是一時沖動,向有關部門主張合同無效,想要獲得支持,必須有十分過硬的證據。
有關人士提醒市民,在生活中遇見了需要簽名確認的情況,假如不是事實,最好不要簽名,因為簽名的同時,合同就生效了,簽名者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韓景瑋 王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