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宜昌中院終審審結一起涉案資金達1.8億元的重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單位被告湖北星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100萬元,公司負責人龔某、張某玉、張某艷分別獲刑9年、3年半和2年半。
2002年4月,湖北星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枝江登記成立,龔某任董事長、法人代表,張某玉任該公司出納,張某艷任該公司董事、會計。公司成立后,該公司先后以年息10%、12%、14%、15%的高額利率,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669人次,共計人民幣1.8億余元,用于該公司經營活動。
后來,因為公司虧損,龔某及其妻子張某玉于去年8月外逃。至案發時,該公司資不抵債,累計虧損4461萬余元。該公司尚欠公眾存款425人次,計人民幣2850萬余元。案發后,張某艷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北星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給予刑罰處罰。龔某等3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龔某是主犯,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豐 通訊員 樊斯坦 陳群安 羅江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