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姜堰市一男青年認為自己見義勇為,對公安局治安拘留其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0月24日,姜堰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受理了該男青年的起訴。
原告小軍在起訴狀中稱,2007年8月24日下午,原告與許某(系殘疾人)等三位朋友在一家超市門口玩牌,第三人王某擅自坐到許某殘疾車上玩,并放下手剎,造成殘疾車后滑,對在車后的一小女孩造成嚴重威脅。許某見狀上去拉住殘疾車,與王某發生糾纏。王某將許某打倒在地,并進而騎在許某身上拳擊。原告出于見義勇為,先是對王某進行言語教育,但王某不聽規勸,原告出于阻止王某進一步傷害許某的目的,從后側打了王某一記耳光。
10月13日上午,當地派出所四名警員在未出示警官證和拘留證的情況下,僅宣讀了一份決定,就對原告實施拘留。原告前后共被關押5日。
原告方認為,原告的行為是見義勇為,且阻止了傷害行為的進行。原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是社會公德所提倡的。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說明具體的處罰依據,其行政處罰的程序也多處違法。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對原告拘留五日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曹士平 俞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