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定縣原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黃文因在工程開發和工程款撥付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幣184.5萬元、美元3萬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5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依法判處黃文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黃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有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黃文主動交代受賄事實,屬自首,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趙春來 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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