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0月27日,春城昆明迎來了它的第二個“無車日”。自此,昆明成為全國第一個月月都有“無車日”的城市。然而,月月都搞“無車日”,引發了公眾的爭議,甚至有市民稱這是作秀。昆明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則稱,這一決策是慎重的。
不可否認,昆明市搞的“無車日”,出發點是好的,他們希望通過這樣的活動,來減少城市擁堵和污染。事實上,“無車日”這天,昆明與汽車尾氣排放相關的主要污染物指標明顯下降,車輛數約少了41%,道路也通暢多了。然而,任何好的動機與目的,都不能離開正當的手段,用政府令形式宣布這天在主城一環內只對自行車、公共汽車、出租車、特種車輛等開放,這種強制手段,本身就值得質疑。
因為,使用強制手段推行“無車日”,無助于城市擁堵和污染問題的解決。要讓人們樹立環保意識,讓人們多利用公交出行,必須依靠人們覺悟的提高和思想的轉變,讓他們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如果僅僅是依靠強制手段,那么,每月只有一天是“無車日”,這一天,交通和環境也許變好了,但其余的幾十天情形依然。因此,與其強制推行“無車日”,不如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大力發展方便的公共交通。
使用強制手段推行“無車日”,還會帶來另一個嚴重的問題,這種強制手段是否具備法律依據?合法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已經寫入了憲法,物權法的出臺更強化了人們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意識。私家車是個人私有財產,有些私家車是公民出行的必備工具,有些私家車是公民的生產工具,如果強制在每月推行“無車日”,公民在這一天不得使用私家車,那就是限制公民使用自身的私有財產,這嚴重地影響了公民的生活和生產。如此政府令,它的合法性理應受到質疑。
還有,政府使用強制手段每月推行“無車日”,1年內,公民就有12天時間不能使用私家車,也就意味著公民有12天的時間不能使用公共道路資源。那么,這12天的養路費,政府就應當退還給有車的公民,既然沒有接受服務,就不應當交納相應的費用。
所以,我的觀點是,“無車日”的主意是好的,但好的主意還要用好的手段來推行,比如改強制推行“無車日”為倡導推行“無車日”。政府官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這一天身體力行,帶頭不坐官車而擠公交車,環保志愿者深入社區宣傳環保意識,大力完善公共交通服務,等等。
如此,通過倡導的方式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既可以使他們養成盡量少開私家車的習慣,也不會帶來法律上的尷尬,更能達到節能減排的初衷。(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