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龍溪鎮政府在鎮政府網站上轉載他人文章,被北京一家版權公司告上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龍溪鎮政府被判敗訴,需賠償2500元。
原告:鎮政府網上轉載文章侵權
據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稱,2005年1月20日,廖星成在中國農村研究網發表了文章《農村青年:不可忽視的群體》,同年2月26日,廖星成將包括上述文章在內共8篇文章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以3840元的價格轉讓給該公司,使用期限為該文章發表之日起10年。三面向公司說,2005年3月,龍溪鎮政府將上述文章予以全文轉載到該政府的網站上,雖注明來源于2005-01-20中國農村研究網,但未支付稿酬。因此,三面向公司認為龍溪鎮政府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惠州中院判令龍溪政府支付稿酬、公證費、查檔費、律師費等共計8060元。
鎮政府:轉載屬執行公務不侵權
法庭上,龍溪鎮政府認為其執行公務行為,依法不構成侵權。龍溪鎮政府稱,依據廣東省社會科學院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試驗鎮,為開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試點工作而開辦龍溪鎮人民政府網站。由于政府開展該專項工作的需要,挑選了部分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試點工作有關、已在網上公開發表的文章在政府門戶網上轉載,并注明所轉載文章的來源和轉載的免責聲明,屬于國家政府部門在執行公務中的行為,依法不夠成侵犯《農村青年》一文的著作權。
龍溪鎮政府還稱其網站轉載時,注明轉載文章的出處,也沒有任何獲利的動機與事實,其行為并無不當之處,因此要求中院駁回三面向公司的訴訟。
法院:沒付稿費要賠錢
此案中院審理后,近日判決龍溪鎮政府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元,并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已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但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而《農村青年:不可忽視的群體》一文已經在網絡上傳播,廖星成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中國農村研究網”也未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故被告可以在其網站上轉載該文,但轉載時應當指明作者和出處,并自轉載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其轉載他人作品依法應承擔的義務。但是,龍溪鎮政府轉載涉案文章僅注明“2005-01-20中國農村研究網”,沒有指明作者,亦沒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故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涉案文章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記者 張廣軍 通訊員 盧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