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城市荔城街道辦主任黃士峰在轄區內整合土地的過程中,為其親戚提供幫助,使其獲取巨大利益,黃士峰因此涉嫌受賄305萬港元,昨日上午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法庭受審。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5月至6月,黃士峰任增城市荔城鎮鎮長和荔城街黨工委副書記兼街道辦事處主任(2004年3月荔城鎮變更為荔城街),在此期間,黃負責荔城鎮政府與梁某的廣州市金徽房地產有限公司聯合開發三聯工業園。
據悉,梁某還是黃士峰的親戚。
2005年8月至10月,梁在得到利益補償后,為答謝黃遂向其行賄,分三次劃了305萬港元進黃的賬戶。2006年12月,為掩蓋受賄事實,黃虛構了向他人借款305萬港元的事實。而梁某供稱,他在2005年8月到黃士峰的辦公室,希望黃在征收土地的工作中幫忙,提高補償款標準。
公訴人稱,此案的背景是增城市在開發利用土地中產生的一個案子,在1999年,國家有土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增城市政府沒有權力批地,只能收回閑置的土地進行開發,梁手中的土地完全不符合閑置土地的標準,但黃讓國土部門收回了梁手中的土地,給了梁補償款,利用職權幫了梁的忙,所以構成受賄罪。
黃士峰在庭上稱,他開始并不知道梁某給了他305萬港元。黃說:“在2005年10月中旬的時候,香港匯豐銀行一個女的打電話過來,說有300萬港元到賬,問要不要專業理財服務,我這時才知道有錢到賬,但是我一直沒有去查過賬。”
黃士峰在庭上表示自己無罪,他提出,自己所做的工作一直是增城市政府確定的工作,在開展工作時,沒有為梁某辦過任何違法的事,而梁某也從來沒有向他提出過這些要求,梁提出給錢時,黃士峰也多次表示退回給他,但是梁某拒絕收回。直到2006年12月17日,黃士峰向紀檢部門自首。
黃的辯護律師認為,黃沒有受賄主觀故意,他和梁沒有事先合謀,沒有收他人賄賂的主觀故意,黃只是履行自己的職責,可能他的行為客觀上為梁帶來了利益,但這并不能就代表他的行為構成了受賄罪。(記者 余亞蓮 任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