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被判受賄罪對貪官的情婦們發出了一個強烈信號,做貪官情婦的好日子可能已經時日不多了,因為她們的頭上同樣高懸著一把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今年7月,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不過這個案件更加引人注目的地方卻是在最近,據報道,趙詹奇的情婦汪某近日因收受請托人的55萬元,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這是今年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對“特定關系人”犯受賄罪的首個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義。
對于包括腐敗在內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來說,逃避打擊是他們首要的“安全”選擇,貪官們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有縫隙”的法律,縫隙是法律的漏洞和真空,也是貪官們的生存與交易之所。因而很多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利的時候,很少會直接出面收受請托人的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其近親屬、情婦(夫)等人,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系人進行地下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系人收取。這種看似天衣無縫的“聰明”伎倆,如今也被司法部門用“特定關系人”這個閥門進行了漏洞修補。
中紀委副書記劉錫榮曾透露:“有七成腐敗案件所涉及的賄賂財物,是由官員的老婆、孩子,甚至情婦收受的。領導干部的‘后院’,是值得重視的反腐陣地。”過去,執法部門打擊受賄的重點放在了比較直接的“利害關系人”,但實際上有些情婦與貪官的關系比直系親屬更為親密,有的貪官為情婦撈取的好處比自己的妻子還多。本案中雖然表面上趙詹奇本人沒有獲得汪某收的55萬元財物,但實質上行賄人徐某送錢的目的是很明確的權錢交易,送錢給汪某完全是按照趙詹奇的意思,是他對于財物的處置行為所致,這符合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
貪官多好色,幾乎成為腐敗案件的一個共同特征,據統計被查處的貪官中有95%都有情婦,“官場情人”的隊伍之龐大不可小覷。從陳良宇、劉志華、邱曉華到陳希同、成克杰、胡長清,都是貪色兼具的貪官。貪官為什么多情婦呢?他們的魅力其實主要還是來自于手中的權勢,與其說“情婦們”喜歡的是貪官本人,不如說是喜歡貪官頭上的那頂烏紗,再具體一點說,是那頂烏紗背后的權力以及通過權力可以交換的社會資源。在這場權、錢、色的交易中,“官場情人”們與官員沆瀣一氣相互勾結,通過其美麗迷人的外表、風情萬種的嫵媚和深藏不露的心機,在為貪官謀財、換財的過程中“屢建功業”,同時也使自己收獲不菲,要么有很多源源不斷的財富流進她們的腰包,要么從貪官身上獲取了加官晉爵等其他利益需求。
所以,汪某作為“情婦被訴第一人”的警示意義還在于——對貪官的情婦們發出了一個強烈信號,做貪官情婦的好日子可能已經時日不多了,因為她們的頭上同樣高懸著一把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以后再有“好事”,恐怕要和貪官一樣仔細掂量掂量,值不值得去冒違法犯罪這樣一個巨大的風險。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腐敗與反腐敗是一場違法與護法的博弈,越來越多的行賄者和受賄者采取更加隱蔽和巧妙的方法來規避法律。反腐敗要取得真正成效,就要通過立法機關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法律法規的及時調整和規范,使反腐敗手段跟得上反腐情勢的變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便汪某不是受賄數額最多的一個貪官情婦,即便她所收受的55萬元在趙詹奇受賄案中的數額中不到十分之一,但她所受到的法律懲處,卻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
文/徐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