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臨夏“12·11”持槍搶劫殺人案二審開庭審理后,將于11月6日在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2006年5月30日,刑滿釋放人員朱建林與蔣志強、朱建民、孟繁軍(已畏罪自殺)密謀搶劫時,朱建林謊稱陳某家有“千萬家產”,極力鼓動大家搶劫。12月11日下午5時許,朱建林等3人進入陳某家,朱建林和孟繁軍掏出手槍向陳某頭、面、頸等部位開槍射擊,致陳某當場死亡。繼而3人持槍將陳妻、陳某的小孫子及保姆開槍殺害后實施搶劫。2007年9月18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朱建林、蔣志強死刑;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朱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宗杰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決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3人承擔被害人親屬有關損失35萬余元,3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朱建林服判,蔣志強、朱建民、宗杰提起上訴。蔣志強認為,自己在搶劫過程中實施殺人是受到孟繁軍的脅迫所為,故對認定其為主犯并處以死刑表示不服。朱建民認為自己既未參與搶劫預謀也未實施搶劫行為,對以搶劫罪的定性量刑不服。宗杰認為,是朱建林將其所持的自制手槍等物交由自己照看一下,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定性不服。二審開庭時合議庭當庭認定,一審判決認定朱建林因減刑對被害人陳某產生不滿而報復殺人的犯罪動機不能成立;沒有證據證明蔣志強在搶劫中殺人是受到孟繁軍的脅迫;朱建民參與了搶劫預謀,并親自進行踩點,雖未參與作案,但也未向公安機關揭發,其行為當以搶劫罪論;宗杰為他人藏匿槍支,其行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性并無不當。(記者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