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簡稱管理中心)受賄窩案一審審結,已退休的原管理中心主任杜儒增,被北海市中級法院以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管理中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8月,由原管理中心辦公室副主任譚興文牽線,時任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與本單位會計科長陳筱蘋商量后,決定由管理中心和北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簽訂“國債委托投資協議”,委托北海國信進行國債投資,北海國信則根據資金存量,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借券費”給該中心。
協議簽訂后,從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管理中心向北海國信投入資金2760萬元。北海國信按照協議,將361.8萬元存入陶某某證券賬戶,并把陶某某的身份證及證券賬戶、取款密碼交給譚興文。杜儒增、陳筱蘋和譚興文商量后,決定不把361.8萬元轉入管理中心財務賬,而是以他人名義開辦北海某裝飾公司。譚興文陸續取出362.5萬元(含利息7000元)轉存入裝飾公司賬戶。
此后,3人先后從裝飾公司賬戶支取該款,杜儒增分得100萬余元,全部用于個人、家庭投資和揮霍;陳筱蘋分得100萬余元,全部轉存到其他個人銀行賬戶隱匿;譚興文分得70萬余元,用于股票買賣。
公訴機關還指控,2004年8月,廣西某評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經理找到時任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勞振強,要求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房產價格評估業務。勞振強開會研究后,決定將評估業務交給該評估公司辦理,該公司所收的評估費返還50%給管理中心。之后,該評估公司按照協議約定,以存入存折、給付現金等方式分10次共付給管理中心17.1458萬元。這筆款項被管理中心以發獎金、接待等名義支出。
北海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儒增、陳筱蘋、譚興文利用職務之便,共同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單位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廣西某評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取該公司給予的17.1458萬元,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勞振強時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
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杜儒增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陳筱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譚興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被告單位北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勞振強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許海鷗)